海宁市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收部门 | 征收标准 | 征收依据 | 批准级次 | 备注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自然资源和规划 | 住宅类5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100元/平方米。 | 财综函〔2002〕3号、财综〔1997〕66号、浙价房〔1997〕209号、浙价费〔2008〕159号、浙价费〔2008〕295号、浙财综〔2012〕4号、浙财综〔2012〕132号、浙价费〔2014〕22号、海财综〔2012〕109号、海政办发〔2017〕159号、浙政办发〔2017〕48号、浙政办发〔2019〕25号 | 中央 | 自2017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 | 2 | 教育费附加 | 税务 | 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浙政发〔2006〕31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浙财税政〔2019〕4号 | 中央 | 1.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 | 3 | 地方教育附加 | 税务 | 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函〔2006〕9号、财综〔2010〕98号、浙政发〔2006〕31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浙财税政〔2019〕4号 | 中央 | 1.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 | 4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税务 | 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和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计销售额的3%缴纳。 | 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国办发〔2006〕43号、浙政发〔2001〕19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发〔1996〕37号、财税〔2019〕46号、浙财综〔2019〕20号 | 中央 | 1.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3.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 5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税务 |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浙财社字〔2003〕134号、浙财社字〔2005〕19号、财税〔2017〕18号、浙财社〔2017〕26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 中央 | 1.自2018年4月1日起,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未到1.5%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1%以下的,按90%缴纳。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 |
注:本目录所列项目,为截至2020年6月30日我市根据国家、省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执收资金直接上缴中央的除外),2020年7月1日起有新政策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进行调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 海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序号 | 执收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批准级次 | 备注 | 一 | 自然资源和规划 | 1.耕地开垦费 | 占用耕地的56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112元/平方米。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 | 中央 | ■ | 2.土地复垦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浙政令〔2010〕284号 | 中央 | ■ | 3.土地闲置费 | 1.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造成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2.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行政划拨土地价款的20%。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政发〔2008〕3号 | 中央 | ■ | 4.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海宁市免征。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土(籍)字〔1990〕93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海政办发〔2013〕244号、浙价费〔2017〕16号、财税〔2019〕45号 | 中央 | ▲■ | 二 | 住建 | 5.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建城〔1993〕410号、浙价费〔2007〕136号、海发改价〔2007〕177号 | 中央 |
| 6.污水处理费 | 1.居民生活污水0.95元/立方米。2.工业污水:化工、印染行业、电镀、造纸、制革前道行业分档计价;一般工业2.2元/立方米。3.非工业污水:商业服务、基建、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1.9元/立方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8元/立方米。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价格下调10%。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财税〔2014〕151号、浙发改价格〔2020〕22号、浙发改价格〔2020〕171号、海政发〔2020〕7号 | 中央 |
| 三 | 水利 | 7.水资源费 | 1.地表水: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工商业自备取水0.2元/立方米;贯流水0.0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2.地下水:一般用水0.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元/立方米。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浙价资〔2014〕207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 | 中央 |
| 8.水土保持补偿费 | 1元/平方米(自2015年10月1日起,浙江省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4〕2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17〕104号、海发改价〔2014〕400号 | 中央 |
| 四 | 人防 | 9.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1700元/平方米,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镇1300元/平方米。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发〔2001〕9号,浙价费〔2016〕211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 | 中央 | ■ | 五 | 法院 | 10.诉讼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号 | 中央 |
| 六 | 农业农村 | 11.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浙价费〔2008〕169号 | 中央 | ▲ |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3.本目录所列项目,为我市截至2020年6月30日根据国家、省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际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资金直接上缴中央的除外),2020年7月1日起有新政策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进行调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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