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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20/2021-58956 发文机关:市文旅体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4-25 09:58
责任部门: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责任科室:资源开发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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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红色旅游季系列活动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进一步提升海宁旅游影响力和营商环境,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展红色旅游季系列活动,并制定如下意见。

一、面向对象

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继而辐射国内市场,依托建党百年红色旅游主题、暑期中小学研学、乡村振兴(乡村旅游)等契机,承接如南湖景区等长三角溢出、互动效应和发挥海宁优势,引流市外党政考察、商务、观光旅游团队到海宁。

二、红色旅游季时间及方式

时间:2021年6月1日-8月31日

方式:集中开展海宁红色旅游季系列活动,推广海宁红色+研学+、乡村+”多种形态的旅游路线,同时鼓励旅游饭店主动营销,以及开发海宁伴手礼。

三、主要内容

1.奖励旅游过夜住宿

(1)游客住宿奖励:海宁红色旅游季期间,对组织或接待境内游客10人(含)以上团队住宿海宁市一类、二类旅游饭店,累计组团量达5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分别按40元/人、20元/人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红色旅游季期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入住乡村旅游景区(3A级景区村庄)民宿的,按15元/人给予奖励,单个景区红色旅游季期间最高不超1万。

(2)旅游+住宿奖励:海宁红色旅游季期间,对组织或接待境内游客10人(含)以上团队来海宁市开展红色旅游(须含2个及以上A级景区或3A级景区村庄)、并住宿一类、二类旅游饭店,累计组团量达500-2000人次的旅行社,分别按50元/人、40元/人给予奖励;累计组团量2001-6000人次,增幅部分分别按60元/人、50元/人给予奖励;累计组团量超过6000人次,增幅部分分别按75元/人、65元/人给予奖励,单个红色旅游季期间旅行社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实行发展会议(培训)旅游奖励

海宁红色旅游季期间,对一次性引进100人以上人均消费达400元(含)以上的市外大型会议(培训),在一类、二类旅游饭店住宿的,经市文旅体局备案审核,给予引进方基础奖励+消费奖励一次性奖励。人均消费达400元599元的,给予引进方0.2万基础奖励发票金额3%的消费奖励,单个会议(培训)封顶0.6万;人均消费达600元799元的,给予引进方0.4万元基础奖励发票金额3%消费奖励,单个会议(培训)封顶0.9万;人均消费达800元及以上的,给予引进方0.6万元基础奖励发票金额3%消费奖励,单个会议(培训)封顶1.2万;单个企业红色旅游季期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一次性引进50人以上且人均消费达250元(含)及以上的市外大型会议(培训),在桃园村、博儒桥村、梁家墩等乡村培训类学院会议(培训),经市文旅体局备案审核,给予引进方基础奖励+消费奖励一次性奖励。人均消费达到250元的,给予引进方0.2万元基础奖励和发票金额(不含讲课费等支出)3%的消费奖励,且不重复享受游客住宿奖励,单个会议(培训)封顶0.5单个企业红色旅游季期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承办或涉及费用分担的会议不享受此政策。

3.实行住宿率规模奖励

海宁红色旅游季期间(6-8月份),对于纳入浙江旅游统计系统上报数据的一类、二类饭店鼓励开展各类营销,形成红色旅游季比学赶超浓厚氛围,客房出租率月增幅环比前三位且保持在50%以上,同时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速50%以上的,一类饭店给予1万元/家奖励,二类饭店给予0.7万元/家奖励。累计营业额同比总排名第一,给予3万元奖励。

海宁红色旅游季期间,旅行社当月度引流入住一类、二类饭店1000人以上且500个房间以上,按引流人数排名前2名,给予0.5万/家奖励(同一旅行社如连月排名前2名,次月人数环比增幅须不少于10%方可再次享受奖励)。6—8月累计人数总排名第一,给予2万元奖励。

4.开发海宁伴手礼

符合旅游+住宿等奖励政策,游客每人免费领取“游在海宁”红色伴手礼一份,以及可以参加海宁红色旅游季抽奖活动。

四、相关要求

1.享受本方案奖励的旅行社不再享受《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14号文件)。有关红色旅游季的相关奖励原则上于2021年9月30日前申报完毕

2.各申报主体对数据真实性负责,主动接受第三方审计,如有违规行为,追回奖励并依法依规处理,取消下一年度全域旅游奖励资格

3.本政策意见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相关政策解释由市文旅体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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