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海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救助对象本人申请、村(社区)调查、镇(街道)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确认,至2020年9月止,我市在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440户4003人、特困人员207人,2019年10月-2020年9月累计应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24736305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4477421元,两项合计应发放资金29213726元,扣除提前下拨资金26877509元(海财预〔2019〕459号),本次年度结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共计2336217元(明细详见附件1)。此款项由市民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各镇(街道),各镇(街道)收入列“专用基金收入”、支出列“专用基金支出”,并按规定作明细分类,确保专款专用,请各镇(街道)及时将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切实做好困难群众保障工作。 根据《海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提前下达2021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23370981元(明细详见附件2),此项资金由市民政局在2021年市级财政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余额补助资金在2021年进行年度结算。 附件:1.2020年度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结算明细表 2.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资金提前下达表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