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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2/2021-59755 发文机关: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5-26 11:09
所属栏目:稳岗就业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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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就业领域事项)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和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和发放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海宁市目前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为1440元/月,同时为失业人员代缴职工医疗保险费。

咨询电话:0573-8923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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