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社保(创业)补贴 1.申报对象 在我市初次创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重点人群创办的市场主体。其中,市场主体系个体工商户的,可由创业者个人申请一次性社保(创业)补贴。 2.申报条件 重点人群创办的市场主体正常经营;重点人群初次创办家政服务企业正常经营,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带动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3人及以上,签订1年及以上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3.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次性社保(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0元。 重点人群初次创办家政服务企业,可连续三年申请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本细则所称的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将家政服务员派遣到家庭、医院、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婴幼儿照料(托儿所)、孕产妇照料等机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民政部门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生活性服务的专业机构。 4.申报材料 (1)海宁市创业者一次性社保(创业)补贴申请表; (2)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 (3)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在校证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复印件;残疾人提供残疾有效证件复印件。 (4)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需提供户籍证明复印件; (5)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创办家政服务企业提供)。 5.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采用随时申报的办法,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及财政局审批后拨付。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向申请人反馈结果。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申报对象 在我市初次创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重点人群创办的市场主体。其中,市场主体系个体工商户的,可由创业者个人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申报条件 重点人群创办的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招用劳动者(不含创业者本人)3人及以上,签订1年及以上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含从事劳务派遣或社会保险代理业务的其他机构)派遣员工不属于被带动就业人员。 3.补贴标准 带动3人的,补贴2000元;带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2000元的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 (1)海宁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4)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在校证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复印件;残疾人提供残疾有效证件复印件。 (5)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需提供户籍证明复印件。 5.申报时间和程序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采用随时申报办法,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批后拨付。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向申请人反馈结果。 (三)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申报对象 在我市初次创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重点人群创办的市场主体。其中,市场主体系个体工商户的,可由创业者个人申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2.申报条件 重点人群创办市场主体租赁场地(须为市场主体注册地)正常经营,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租赁协议,实际支付租金满一年。市场主体向法定代表人及其近亲属(含父母、配偶、子女)租赁场地经营的,不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3.补贴标准 (1)经营场地年租金的50%,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2)对入驻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创业创新基地内的符合补贴条件的创业实体,补贴总额上浮至最高不超过2万元。 (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 (1)海宁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2)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 (3)租赁协议复印件、缴纳场地租金发票; (4)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在校证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复印件;残疾人提供残疾有效证件复印件。 (5)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需提供户籍证明复印件。 5.申报时间和程序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采用随时申报办法,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审批后拨付。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向申请人反馈结果。 (四)补充规定 1. 重点人群是指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以及政府认定的其他人员等。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外,其他人员须海宁市户籍。 2.创业者首次享受创业扶持政策须在初次创业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三年内,从享受年度起,三年内可享受扶持政策(一次性补贴除外)。各类创业补贴申请人最晚于三年享受期满后12个月内申请。 原按《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海人社〔2016〕48号)文件已经享受过创业扶持政策的,享受年限累计计算。 3.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是指法定代表人依法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缴费满一年(在校大学生创业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网络创业须参加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 4. 计算创业者享受扶持政策期限不超过法定退休当月。 5. 高校毕业生是指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技师学院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咨询电话:0573-89232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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