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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2/2021-59801 发文机关: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5-26 15:09
所属栏目:稳岗就业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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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就业领域事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认定的条件

海宁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无地失业人员中,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退役军人中,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3)被征地农民中,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4)持证困难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6)登记失业的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中的一名人员。

无地失业人员是指我市户籍改革(2003年10月)之前为我市非农户籍和原为市外非农户籍,后迁移至海宁的我市非农户籍人员。

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就业困难人员,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认定条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按现行政策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各类扶持政策自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次月开始享受。

2.申报所需材料(其中6-9项不是必须材料)

(1)海宁市《就业援助卡》认定登记表;

(2)户口簿中本人页复印件;

(3)二寸免冠照片二张;

(4)身份证复印件;

(5)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办理、注销情况;

(6)《就业创业证》原件;

(7)《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或《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8)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

3.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和各镇(街道)人力社保站申请,经审核后予以认定。

4.办理时限、告知方式

申请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符合条件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以书面方式告知。

咨询电话:0573-8729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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