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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21/2021-59875 发文机关:市卫生健康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5-27 10:46
所属栏目:疫情防控(已归档)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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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落实上级要求进一步做好人群聚集性活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七条措施”的通知

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

近期,国内部分省份发生本土聚集性疫情,同时全球疫情高发,呈现扩散蔓延趋势,疫情防控形势更加严峻复杂。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防控措施,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省防控办、嘉兴市防控办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做好全市人群聚集性活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审慎举办各类人群聚集性大型活动(如大型会议、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展销展览、集会庆典等活动),如确需举办的,要合理控制人员规模并简化流程、缩短活动时长。

(二)国际性会议(会展)原则上暂缓举办,确有必要的,境外人员一般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会。

(三)举办300人以上聚集性活动的,应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开展风险评估。同时,填写《海宁市人群聚集性大型活动报备表》(附件)送市防控办报备。

(四)对14天内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接触史、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异常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人群聚集性活动。

(五)活动期间,活动场所要配备足够个人防护和消毒用品,并严格执行体温测量、健康码查验,健康码为绿码且无相关症状的人员方可参加活动。

(六)严格落实科学规范佩戴口罩、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使用公筷公勺等措施,并加强场所通风消毒和就餐管理。

(七)压实举办方(组织方)、主管部门、活动场所管理者、参加活动人员的“四方”责任,对在活动举办过程中未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主管部门要督促其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终止活动。

市防控办将根据疫情形势和上级要求,动态调整有关防控措施。

附件:海宁市人群聚集性大型活动报备表

海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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