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环(海)罚字[2021]55号
海宁国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66980490J 住 所:海宁市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新一路8号 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你单位租用海宁江南风机有限公司的厂房从事玻璃加工,在玻璃磨边的过程中有废水产生,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沉淀池满溢,并流至车间外的雨水窨井内,通过雨水管网排放河道。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行为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2021年5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海)罚告[2021]7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拆除,并对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工行海宁支行,账号:12040850297770002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