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 001008004003016/2021-60741 发文机关: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1-06-21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交〔2021〕83号
统一编号: FHND17-2021-0001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1-06-21 15:50
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维护我市城市轨道交通乘车秩序、规范乘车行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制定了《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守则的宣传工作,提高市民知晓率。

                                                              海 宁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2021年6月7日  


                         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的人员须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乘坐城市轨道交通时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接受、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共同维护乘车秩序和车站安全,并注意车站的运营通告。

第四条 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180分钟内离开收费区,超过上述时限,按出闸站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车票金额不足时,乘客需补交超过部分票款。

第五条 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时,按出闸站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对使用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乘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条 1名乘客可免费带领1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下同)的儿童乘车,带领1名以上的乘客应另行购票;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第七条 为保证车站的秩序,乘客应自觉遵循出入车站、上下步梯时靠右行走的原则;搭乘自动扶梯时,应紧握扶手带,靠右站立。

第八条 搭乘自动扶梯时,同行人应照顾好儿童和老人,不得多人挤站在同一阶扶梯或在扶梯上奔跑、打闹。

第九条 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须在健康成人陪同下乘车,否则,由此导致的事故由其本人、家属或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或者有其它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第十二条 为保证乘车安全,乘客需配合车站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禽畜和猫、狗(盲人携带的导盲犬除外)等动物以及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物品进站、乘车。

第十三条 乘客不得携带风筝、充气气球、自行车(有安全包装的折叠自行车除外)以及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

第十四条 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第十五条 乘客应自觉保持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车站内摆摊设点,擅自在车站或列车内兜售或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二)在列车内进食;

(三)在车站或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四)在车站或列车及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物品等;

(五)踩踏车站或车厢内座席;

(六)在车站或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等;

(七)在车站或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

(八)在车站或列车内大声喧哗、嬉戏、悬吊、打闹、打架等行为;

(九)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上车的乘客在车门两侧候车,下车的乘客从车门中部下车;候车时,禁止倚靠屏蔽门;上、下列车时,应注意站台间隙;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和屏蔽门;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警示灯亮时,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到终点时,乘客须带齐行李物品全部下车,严禁在车厢或车站内逗留。

第十七条 正确使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自动售检票机、自动查询机、自动扶梯及其他设施、设备;因乘客不当行为造成的设备损坏,须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八条 乘客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擅自动用紧急或安全应急装置。

第十九条 遇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乘客应配合运营单位临时限制客流的工作。

第二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意外情况时,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车站工作人员的指挥;需要紧急疏散时,乘客须在工作人员的指引或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第二十一条 乘客因自身健康问题或故意、过失造成自身伤害事故等行为,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因乘客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损失或伤害他人的行为,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配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安全检查,听从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指挥;发生纠纷时,可向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反映,但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二十三条 乘客跨区域换乘应当遵守线路所在地乘客守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乘客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守则自2021年6月30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守则由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海交〔2021〕83号.doc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