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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4/2021-60894 发文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6-28 09:21
责任部门: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责任科室:法规宣教科
所属栏目:其他信息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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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环(海)罚字[2021]80号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环(海)罚字[2021]80

 

海宁市幸诗纺织品有限公司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912760649

 所:海宁市许村镇红合路26号

我局于202157日对你单位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4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纺织品的复合等加工生产。经环保审批的生产设备有复合机4台,使用胶水原料为热熔胶。你单位现有复合机2台,复合废气已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检查发现你单位2台复合机现场未生产,但复合机上盛放有胶水和布料,胶水为油性胶水(树脂胶水、丁酮和架桥剂等配置),且复合机滚筒有明显温度。你单位复合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与环评要求不一致,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未经“三同时”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行为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202161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海)罚告[2021]8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6个月内(自2021513日起至20211112日止)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工行海宁支行,账号:12040850297770002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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