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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21/2021-60056 发文机关:市卫生健康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6-04 10:31
责任部门:卫健局 责任科室:医政中医科(科技教育科)
所属栏目:医疗卫生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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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均次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均次费用管理,更加精确、合理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现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均次费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当按海宁市医保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海医支联〔2018〕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对门诊均次费用控制政策的培训,优化门诊均次费用结构。

二、各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门诊均次费用控费制度,对于门诊均次费用情况人头人次比、均次费用在医保门诊单次控制最低医疗费用(不含集采药品处方,按医保文件规定调整)以下处方进行监控,并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三、严格按诊疗规范控制处方量,门(急)诊配药原则上控制在急性病3天、一般疾病7天、慢性病15天(规定病种等常年服药的不超过30天,连续处方除外)、中草药不超过7帖(规定病种病人不超过14帖)以及出院带药不超量15天。

四、各单位应当开展处方点评,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所有处方点评结果通过医院工作例会、公示等方式进行反馈,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对情况严重的不合理用药情况实行处方医生诫勉谈话、暂停或限量供应药品,严重者暂停处方权等处罚措施。

各单位要根据控费政策,不断完善信息系统对接,增强控费信息透明度,进一步科学合理控制门诊均次费用,切实维护医患权益。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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