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均次费用管理,更加精确、合理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现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均次费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当按海宁市医保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海医支联〔2018〕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对门诊均次费用控制政策的培训,优化门诊均次费用结构。 二、各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门诊均次费用控费制度,对于门诊均次费用情况人头人次比、均次费用在医保门诊单次控制最低医疗费用(不含集采药品处方,按医保文件规定调整)以下处方进行监控,并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三、严格按诊疗规范控制处方量,门(急)诊配药原则上控制在急性病3天、一般疾病7天、慢性病15天(规定病种等常年服药的不超过30天,连续处方除外)、中草药不超过7帖(规定病种病人不超过14帖)以及出院带药不超量15天。 四、各单位应当开展处方点评,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所有处方点评结果通过医院工作例会、公示等方式进行反馈,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对情况严重的不合理用药情况实行处方医生诫勉谈话、暂停或限量供应药品,严重者暂停处方权等处罚措施。 各单位要根据控费政策,不断完善信息系统对接,增强控费信息透明度,进一步科学合理控制门诊均次费用,切实维护医患权益。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