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等3部门联合下发《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补充规定》(浙自然资发[2019]34号)和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2021年第1期)要求,现就我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及相应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标准明确如下: 1.工业项目厂房层高在2.2米及以上至8米以下的,按照一层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一层面积计算收取。 2.工业项目厂房层高在8米及以上的,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计算补充规定》相关规则计算建筑面积,并按照相应建筑面积缴纳基础设施费; 3.对于设备安装等有特殊工艺需求的层高在8米及以上的厂房,建筑面积按一层计算,如不符合土地容积率下限相关规定,该类厂房可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计算补充规定》相应规则核增建筑面积,并按照相应建筑面积缴纳基础设施费。 4.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海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