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我市轨道交通运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提升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水平,我局制定了《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 宁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2021年8月17日
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导致的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等,进行排查、评估、整改、消除的闭环管理活动。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直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或列车脱轨、异物侵限、列车冲突、列车撞击、列车挤岔、火灾、桥隧结构严重变形坍塌、路基塌陷、车站和轨行区淹水倒灌、大面积停电、信号系统重大故障、通讯网络瘫痪、接触网断裂或塌网、电梯和自动扶梯重大故障、夹人夹物动车造成乘客伤亡、网络安全事件、客流踩踏等运营险性事件发生的隐患。一般具有危害和治理难度大、易造成全线/区段停运或封闭车站、关键设施设备长时间停止运行、需要较长时间治理方能排除、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等特点。 第三条 地铁、轻轨、有轨电车、杭海城际铁路等城市轨道交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城市轨道交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由运营单位报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挂牌督办。 第二章 运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第五条 运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运营单位应认真组织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分析近年来其他城市典型事故案件,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包括日常排查、专项排查等方式,日常排查是指结合班组、岗位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每周应不少于1次;专项排查是运营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可与运营单位专项检查、安全评估、季节性和关键时期检查等工作结合开展。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 运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委外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委外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运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委外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月度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内容至少包括:隐患内容、排查人员、排查时间、隐患等级、主要治理措施、责任人、治理期限、治理结果、未能立即消除时的临时措施等,其中公司级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 第三章 重大隐患认定和督办程序启动 第十一条 重大隐患信息来源 (一)运营单位排查发现的;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 (三)上级挂牌督办的; (四)接举报的; (五)其他认为有必要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信息报告 运营单位应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邀请有关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为运营重大隐患,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市交通运输局上报运营重大隐患报告。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初步治理措施; (四)因突发事件造成运营重大隐患的,需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五)运营单位事故隐患风险评估意见或安全评价机构评估意见或者专家论证会会签意见。 第十三条 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情况较为紧急的,运营单位应立即采取划定隔离区域、员工现场盯控等防范措施,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防范事态扩大;情况特别紧急的,应视情采取人员疏散、停止作业或停用有关设施设备、封锁线路或关闭车站等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十四条 重大隐患认定和治理启动程序 市交通运输局对运营单位上报、检查发现、上级挂牌督办、接举报及其他认为有必要督办的重大隐患,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的情况,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局领导审批,以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挂牌督办(见附件1)。 对于治理难度大、影响范围广、危险程度高、涉及部门多、难以协调整治的重大隐患,市交通运输局应及时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 督办和核销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隐患,运营单位应及时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等要求。对于运营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于排查出重大隐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治理方案;其他信息来源的重大隐患,运营单位应于接到督办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交通运输局。 非运营单位造成的重大隐患,运营单位应做好重大隐患防控措施以及治理配合工作。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 治理时限; (六)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重大隐患治理时限及延期要求 (一)重大隐患治理时限一般不超过180日。 (二)重大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治理完成的,运营单位应于治理时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延期申请(见附件2)。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经运营单位评估并由负责人组织验收销号,形成明确验收结论,于3个工作日内将核销申请表(见附件3)和验收结论书面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九条 重大隐患审核核销程序 市交通运输局接到运营单位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现场审核验收。审核验收合格的,同意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在核销申请表签署核销意见并反馈运营单位;审核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其继续治理或者停产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市交通运输局对重大隐患督办期间,运营单位应加强与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部门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确保掌握进度。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运营重大隐患督办期间应加强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督促运营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拒不履行整改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重大隐患督办单 2、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核销申请表 3、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附件1: 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重大隐患督办单 海交督【 】 号 : 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和《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 重大隐患整治工作实行挂牌督办,责令你公司于 年 月 日前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完成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制定工作并书面报送我局。 整治期间,你公司要严格按照整治方案开展整治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年 月 日
附件2: 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表如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附件3: 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核销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1.本表需填写一式2份,运营单位、海宁市交通运输局各存1份; 2.报送本表时,同时附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评估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