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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4003016/2021-6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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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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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海交〔202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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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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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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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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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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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FHND17-202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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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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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 宁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2021年8月17日
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是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具体内容参照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按照交通运输部及本制度有关规定程序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达到国务院规定的事故等级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报告。
第三条 地铁、轻轨、有轨电车、杭海城际铁路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的信息报送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的信息报送工作。海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由运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属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的信息报送工作应遵循“报告及时、信息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故障和事故信息报送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运营安全重大故障的信息报送主体,依法承担重大故障和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责任。
第七条 重大故障的信息报送严格落实“及时、准确、完整”的要求,实行首报、续报、终报制度。
第八条 重大故障信息报送分为电话报送和书面报送,书面报送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重大故障首报信息
(一)首报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发生单位;
2.发生时间与地点、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
3.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对运营造成的影响;
6.初步原因分析;
7.下一步措施和需要协调事项;
8.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二)运营单位应于重大故障发生后30分钟内先行通过电话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重大故障发生的名称、地址、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信息。书面报送填写《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快报表》(见附件),书面报送后应电话确认快报接收情况。
(三)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运营单位的报送信息后,应对重大故障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2小时内书面上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四)特别重大和紧急的,应边上报边履行审签手续。
第十条 重大故障续报信息
(一)续报内容主要包括重大故障发展趋势、伤员变化情况、重大故障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二)重大故障处置过程中,运营单位应随时掌握重大故障发展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
(三)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应根据紧急情况需要视情一日一报或一日数报。
第十一条 重大故障终报信息
重大故障处置结束后,运营单位应及时总结发生原因,发展经过和处置情况,书面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二条 重大故障发生单位应根据重大故障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救援或抢险,防止重大故障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接到重大故障信息报告后,根据情况派员赶赴现场,协助进行应急处置和各项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重大故障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重大故障分析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在报送重大故障信息后,应组织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对重大故障开展技术分析,并在重大故障发生之日起30日内形成分析报告。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情况参与技术分析工作,并视情邀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加,参与专家和专业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技术分析有关情况。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开展重大故障技术分析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数据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重大故障技术分析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还原事发经过,形成重大故障技术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单位概况;
(二)发生经过和处置情况;
(三)造成的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重大故障发生的原因分析;
(五)重大故障整改与防范措施;
(六)有关图文、视频、音频、数据等资料。
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在形成重大故障技术分析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应在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报送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第四章 重大故障总结与警示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按年度对本单位运营安全重大故障的发生情况、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变化规律,以及既往运营安全重大故障整改及防范措施实施效果等进行总结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按规定及时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或国内外发生的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及时制作安全警示片等多种形式的安全警示材料,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安全警示片内容应包括运营安全重大故障的基本情况、主要原因、造成后果及经验教训等。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吸取运营安全重大故障的经验与教训,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并监督落实,不断改进和提升运营安全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报表
附件:
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快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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