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要水域划定工作规程>的通知》(浙水河湖〔2020〕12号)要求,结合新一轮水域调查成果,海宁市重要水域名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公布。 《关于公布海宁市第一批重要水域名录的通知》(海政发〔2007〕50号)同步废止。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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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要水域划定工作规程>的通知》(浙水河湖〔2020〕12号)要求,结合新一轮水域调查成果,海宁市重要水域名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公布。 《关于公布海宁市第一批重要水域名录的通知》(海政发〔2007〕50号)同步废止。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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