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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4/2021-61763 发文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8-04 10:45
责任部门: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责任科室:法规宣教科
所属栏目:其他信息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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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环(海)罚字[2021]116号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环(海)罚字[2021]116

 

海宁复耀织造材料有限公司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94857741B

 所:海宁市斜桥镇云丰路103号3幢1-3楼

我局于202166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6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复合工艺正在作业,生产过程中有复合有机废气产生。但配套的水喷淋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行为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20217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海)罚告[2021]120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按照规定使用有机废气防治设施,并对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工行海宁支行,账号:12040850297770002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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