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开展耕地功能恢复 推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 关于开展耕地功能恢复 推进耕地 “非农化”“非粮化”整治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等精神,制定我市开展耕地功能恢复推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抓住耕地这个关键,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推进、依法依规、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耕地功能恢复,推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不断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健全耕地保护长效监管机制,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根基,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有效保障我市“十四五”期间乃至更长时期内发展用地空间。 二、工作内容 (一)恢复任务。 全市耕地功能恢复总任务按4.8万亩下达,根据各镇、街道新增规划空间面积与耕地功能恢复潜力,确定相应的耕地功能恢复任务。 (二)恢复范围。 一是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开发边界外;二是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储备补充耕地项目区和高标准农田内;三是与周边稳定利用耕地地块相连;四是与周边稳定利用耕地地块不相连的恢复地块单个面积原则上不能小于20亩;五是相关水利设施较完整。 在具体工作中,各镇、街道要“先易后难”,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林木水果经济作物老化、品种退化的、经济价值不高恢复补偿较低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须恢复的“非粮化”地块,根据下达任务量在下发的可恢复地类数据图斑内自行选取恢复地块。 (三)恢复标准。 按“二调”地类进行恢复。二调为水田的恢复为水田,二调为旱地的恢复为旱地。恢复属性地类必须进行“非粮化”清理,现状必须符合耕地特征且具备耕作条件。恢复后的耕地统一由村流转发包,必须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在第一时间落实种植利用。主要种植粮食(包括谷类、薯类、豆类)、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等农作物,一年种植一季及以上。恢复成水田的,农田水利灌溉及排水设施须完整完好,须保持一年种植一季及以上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并提供实地举证照片。 (四)完成时间。 2021年9月底前,耕地功能恢复并完成种植符合要求的粮油或蔬菜作物。 三、补助政策 对按要求完成耕地功能恢复并通过验收的镇(街道),给予6500元/亩的补助和30%的奖励,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下达任务量,超期不纳入补助范围。 四、资金结算 考虑到耕地功能恢复时间紧、资金压力大,市财政按下达任务拨付3000元/亩作为启动资金,其余资金待验收入库后结算。 五、组织保障 耕地功能恢复工作是事关我市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大事,必须按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组建海宁市耕地功能恢复工作专班,由许红莲市长任组长,马明浩副市长、徐洪华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府办、市督考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水利局、各镇(街道)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主要领导统筹协调,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工作落实落地。 (二)加强统筹推进。 工作专班每二周召开一次会审会,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每周通报进展情况,各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解,全面落实确定的目标任务。要充分保障农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尊重群众意愿,讲清政策和要求,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强化监督考核。 该项工作列入市目标责任制专项考核。对于耕地功能恢复任务重、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和通过验收的镇(街道),对其新增建设用地空间规模适当予以倾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和通过验收的,酌情扣减属地新增建设用地空间规模,确因工作推进中实际困难,经专班领导小组同意,允许镇(街道)之间适当进行调整。 (四)加强长效监管。 建立完善举报、巡查、监测、执法相结合的监管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管护要求,市级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督查,镇(街道)、村(社区)和经营主体加强管护,积极推行永久基本农田“田长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附件:海宁市耕地功能恢复任务分解表 附件
海宁市耕地功能恢复任务分解表 单位: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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