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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5/2021-63463 发文机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9-29 17:25:42
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科室:海宁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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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镇、街道,各投资平台,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从严管控各类安全风险,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铁拳整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市建设施工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前期开展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现将前阶段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各镇(街道)、部门坚持铁腕治理,通过强化抽查、常态化巡查执法和多部门联合执法,按照“发一罚十”的要求,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非事故类预防性监管处罚,以执法高压态势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截至9月22日,我市建设施工领域处罚案件共计195起,处罚金额1474余万元,共涉及企业64家,个人131人次。

二、存在问题

截至目前,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经过一系列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消除了大部分安全风险隐患,但部分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关键人员履职不到位。一是个别项目监理单位未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监理人员与合同备案人员不一致,长期未到岗履职或工程监理文件造假等情况。二是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项目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未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

(二)隐患排查不全面、整改闭环滞后。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排查整治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存在死角和盲区,甚至对于安全管理薄弱区域熟视无睹。对于排查出来的问题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到位,未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

(三)危大工程管理缺位仍有发生。个别项目对于危大工程管理不到位,甚至存在侥幸心理,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或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未根据论证意见进行回复闭环的情况。

三、典型案例

(一)海自然字19075号地块项目标段二(海宁万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工程师毛孝兴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

存在突出问题:2021年2月,海宁市住建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海自然字19075号地块项目标段二”项目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毛孝兴(监理单位为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长期不到岗,未切实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工程监理文件由他人代签的情形。海宁市住建局对其进行调查并移交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理结果:毛孝兴的行为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2021年6月1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毛孝兴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海宁中正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存在突出问题:2021年3月29日,海宁市住建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海宁中正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塔式起重机(编号:浙FC-T00300),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海宁市住建局对其进行调查并移交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理结果:海宁中正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2021年5月24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海宁中正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谈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朱森彪(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

存在突出问题:2021年5月12日,海宁市住建局对浙江宏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的海宁市捷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建车间四检查时发现,谈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朱森彪(项目负责人)未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海宁市住建局对其进行调查并移交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理结果:谈峥、朱森彪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2021年7月16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分别对谈峥、朱森彪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高典(嘉兴)建设有限公司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存在突出问题:2021年6月27日,海宁市住建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海宁市长安镇“海宁芈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苑公馆(暂定名)”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基坑土方开挖专项方案(基坑开挖深度4.35-5.35米)未进行专家论证,现场已进行土方开挖施工。海宁市住建局对其进行调查并移交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理结果:高典(嘉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9月15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高典(嘉兴)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相关要求

(一)克服侥幸思想,落实安全责任

各单位要紧绷安全生产思想之弦,不能有丝毫松懈,把安全生产摆在十分重要和突出位置。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压实企业、项目、施工班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强化预防措施,整治风险隐患

各企业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全面治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加大对重大危险源以及局部危险源的管理,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销号”制度,切实做到闭环整改,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三)加大监管力度,推进“铁拳”执法

各镇(街道)、部门要进一步充实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监管力量,铁腕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尤其是要加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和事故隐患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坚持“零容忍”态度,对照《安全生产法》,对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顶格处罚。

(四)健全长效机制,提升治理水平

各单位各项目要立足当前建筑施工领域突出问题,紧盯安全管理薄弱区域,认真查找管理规章制度缺陷,结合《安全生产法》等各类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安全管理和奖惩措施,探索形成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新模式,推动安全隐患长治长效。

海宁市建设施工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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