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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5-48306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5-04-21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15〕46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15–0011 有 效 性 : 废止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1-09-04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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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宁市人才公寓租住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宁市人才公寓租住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宁市人才公寓租住管理

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安居环境,更好地发挥人才公寓作用,吸引各类人才来我市创业创新,现对《海宁市人才公寓租住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13〕8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完善租住对象条件

  (一)在我市各类单位工作的国内外引进人才,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在我市依法登记设立,注册纳税企业或其他各类单位工作。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含技师以上的技能人才)。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入住人才公寓: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入选省151人才工程、入选省级及以上的,获得地(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2.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企业引进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3.落户我市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4.根据《关于推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有关规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引进的高素质人才。列入年度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人才目录或人才紧缺岗位目录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

  5.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批准的其他人才。

  二、完善申请租住程序

  (一)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实行常年受理。符合租住条件的人才,凭下列有关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1.《海宁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3.申请人员学历(职称、技能等级)证书、有效身份证件、劳动(聘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4.申请夫妻共住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市社发集团负责办理租赁入住手续,与承租人签订《海宁市人才公寓租赁协议》。

  (三)签约租期为一至三年不等,租赁协议采取一年一签。累计租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优先入住对象可视情况提出续租申请。

  (四)租金由承租人支付,支付办法在租赁协议中明确,承租人员须按有关租赁协议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并及时缴纳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

  三、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租住:

  (一)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权的。

  (二)转租、转借、自行合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居住,或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租金的。

  (三)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满一个月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或在本市变动工作后三个月内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四)严重违反人才公寓管理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五)租赁协议到期的。

  (六)其他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应当停止租住的。

  有以上(一)、(二)、(四)款行为的,即解除租赁协议,责令其退还所租住房,按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补交房租,并永久性取消其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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