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进入老年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六稳六保”专题 >> 其他信息
非海宁户籍人员可在海宁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职工养老保险

发布日期: 2022- 01- 12 16: 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现在,海宁市已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这意味着,非海宁户籍人员可在海宁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啦!

在我省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自2021121起施行。

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在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内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2211日起,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957元,每月缴费791.4元)300%19783元,每月缴费3956.6元)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需转移,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到省外流动就业时,由省内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一次性归集,并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或跨省转移手续。

从事灵活就业、有相对稳定收入,具有本省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劳动者,可于实现就业后60日内到就业地或户籍地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填报个人信息、灵活就业内容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具体可咨询市人力社保局就业服务中心(0573-89232728)。

线上: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灵活就业登记选择是否本地户籍在线填报上传材料审核。线下:各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材料:灵活就业登记表原件、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流动人口提供浙江省居住证原件。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