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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4003008/2022-6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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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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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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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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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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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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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公安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编制。报告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本报告的统计数据时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海宁市公安局办公室(地址:海宁市海洲街道水月亭西路501号),联系电话:0573-87233165。
一、总体情况
2021年,海宁市公安局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务公开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根据《条例》规定和省、市有关要求,以建设高水平的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为重点,结合公安机关职能作用,把政务公开作为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实效、主动接受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更新维护、优化便民举措和推动警民交流,有效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率和群众知情权,密切警民关系,统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架构建设,针对部门人员调整实际,及时调整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人。由市局办公室作为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部门,落实办公室安排2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维护、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同时,全局各警种、派出所均确定1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收集整理相关政府信息,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时,统一由局信息员初审,并在分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统一进行发布,确保信息公开全面、及时、准确。形成了由局领导负总责、具体工作专人抓的工作格局,为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和人员保障。
(二)规范流程,完善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各环节工作制度,明确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细化相关部门任务分工和具体步骤,实现了政府信息及时主动公开、按时反馈答复。按照专人专管原则,落实专人维护网站,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管理。同时,确定保密审查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年度报告、举报投诉等制度,保证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畅运行。同时,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立足实际,健全完善海宁市公安局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形式和时限,并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受理机构和处理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方式和程序进行解释说明,第一时间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示,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和指导。
(三)组织培训,开展比武。积极参加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的学习培训,5月20日,组织人员参加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会,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加强对网站维护人员以及信息发布人员的培训,把《条例》纳入日常学习范畴,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工作要点,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针对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及要求,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期间,各警种、派出所共45名信息员参加培训,确保工作落实到位。9月17日,组织开展强“三能”大练兵之全市公安机关潮警青年政治法律科技素质和公文写作能力比武,来自市局各部门的70名青年民警参加了政治法律科技素质和公文写作能力的比武,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信息时效性、准确性、规范性。
(四)主动公开,服务民生。根据全市公安工作实际,严格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组织和协调各级公安机关联动,扎实抓好公安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和更新维护工作。高质量推进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政府信息。2021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812条(其中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575件),发布政策文件7件;共收到依申请公开3件,其中申请人主动撤回2件,依法依规公开政府信息1件,3件依申请公开均已办结。本年度无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自建平台,畅通渠道。
全市公安机关持续推广“海宁公安”微信公众号。“海宁公安”公众微信号是集各类公安业务信息、提供公安行政服务、接受群众监督咨询、开展网上信访、发布治安防范信息和公安队伍建设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电子警务平台,是展示公安整体形象的窗口和畅通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是公安机关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截至目前,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各类资讯信息4200余条,实现了信息发布、咨询解答、业务查询、微信办事、网上信访等功能。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159 | 减61 | 79034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54 | 增22 | 80697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77 | 增3 | 4502 |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51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99 | 35222378.65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 | 1 | 3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 | 1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2.重复申请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六)其他处理 | 1 | 1 | 2 | ||||||
(七)总计 | 2 | 1 | 3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对照建设“重要窗口”最精彩板块和人民群众期盼仍有不少差距。主要表现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相对单一、公开范围不够宽广,信息公开不够及时等,这些均需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下一步,将结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严格落实专人负责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结合相关平台进一步加强和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提高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在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内,及时发布和更新主动公开信息,并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公开化,切实提高办事透明度,提升工作效能和公信力。
二是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以完善各部门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为抓手,以规范答复文书格式为基准,以准确把握答复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重点,依法保障公众合理政府信息公开需求。对于不予公开范围进行从严审查,切实做到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同时,严把质量关、保密审查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公开内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不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进一步丰富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微博、微信等平台功能建设,利用有效的途径与方式进行信息公开,确保群众能够及时知晓、了解相关信息,在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同时,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渠道,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方便群众知晓我局工作情况,加强监督管理,以便我局更好地为海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
海 宁 市 公 安 局
202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