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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1-65761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1-12-22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1〕85号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2-01-19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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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一轮农村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奖励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新一轮农村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奖励政策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2日


新一轮农村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

奖励政策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助推乡村振兴,实现城乡共同富裕,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的意见》(浙委办发〔2021〕62号)精神,扎实推进“十四五”期间我市“1211”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任务,经研究,决定对新一轮农村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奖励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一)复垦完成奖励。复垦成水田的奖励15万元/亩;复垦成旱地的奖励5万元/亩;复垦成非耕地农用地的不予奖励。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项目整体验收面积为准。

  (二)年度完成奖励。一年内完成的给予10万元/亩奖励,二年内完成的给予6万元/亩奖励,三年内完成的给予3万元/亩奖励。其中复垦成旱地部分按年度减半执行,复垦非耕地农用地的不予奖励。完成年度以增减挂钩项目立项批准时间和嘉兴市验收批复时间为准计算,立项批准至嘉兴市级验收批复不足一年的享受一年内完成奖励政策,超过一年的享受二年内完成奖励政策,超过二年享受三年内完成奖励政策,项目在批准竣工期限内未能通过嘉兴市级验收的取消年度奖励。

  (三)资金拨付。项目批准立项并完成报备和工程建设招标后,按复垦完成奖励标准预拨40%,项目经省级验收报备后完成结算。

  二、补充耕地项目

  土地开发垦造新增补充耕地指标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和使用,市财政按新增补充耕地指标入库面积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垦造耕地项目垦造成水田的给予12万元/亩奖励,垦造成旱地的给予2万元/亩奖励;旱地改水田项目奖励5万元/亩(耕地质量等级不降低);耕地质量等级提升按提升粮食产能奖励每亩0.8万元/百公斤;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耕地(水田)用于补充耕地报备入库的,奖励1万元/亩。项目批准立项并完成报备后预拨40%,项目经省级验收报备后完成结算。

  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

  经省批准备案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中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垦造耕地子项目在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基础上上浮20%。

  四、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

  对实施“千亩方”、“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参照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由项目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审后实施。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全额补助给项目实施主体,市财政根据项目实际投入(不包含农房搬迁费用)扣除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后按比例补助,其中“千亩方”给予50%补助、“万亩方”给予70%补助,项目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等次的市财政补助上浮10%。

  五、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统筹收储奖励政策

  (一)市政府按项目区域对落实安置用地以外的增减挂钩指标实行差别化统筹,周王庙镇、盐官镇统筹比例为10%;许村镇、长安镇(高新区)、斜桥镇、丁桥镇、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硖石街道、海洲街道、马桥街道统筹比例为15%;袁花镇和尖山新区(黄湾镇)统筹比例为20%。统筹增减挂钩指标在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报备入库后划转市级指标台账,统筹资金支付每年度上下半年各结算一次,统筹价格为100万元/亩。

  (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储价格为80万元/亩,收储增减挂钩指标在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报备入库后划转市级指标台账,并结算收储资金。

  (三)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用于属地工业产业项目的,奖励20万元/亩,年度奖励资金在下一年3月底前结算。

  统筹、收储增减挂钩指标的旱地占比不得超5%。

  六、其他

  (一)本意见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项目执行本意见。

  (二)2021年立项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奖补政策参照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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