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
现将《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日
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22〕22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二、保障原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常态化受理、常态化审核、常态化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及住房情况实行差别化分级保障。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保障家庭类型
根据家庭收入层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划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持证住房困难家庭,指经民政、总工会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仅限分散供养)、《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其中之一的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
第二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指未取得上述证件,但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民政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困难家庭;
第三类保障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第二类保障家庭条件,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第二类和第三类保障家庭收入计算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人均年收入标准和执行时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市民政局和市统计局年度调整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申请对象和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申请对象
申请人应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家庭成员
1.第一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以相关证件上记载的人员为准(仍以小家庭区分)。对于持证单人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含)以上。
2.第二类和第三类保障家庭成员组成按如下认定:
(1)夫妇(含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居民)与年龄在33周岁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其中18周岁以下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离异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法院判决书或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所确认的抚养权为依据,确定子女是否计入该户人口。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年满33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
(4)由福利院抚养长大,年满18周岁(含)的孤儿。
3.家庭成员因求学、服兵役、服刑户籍迁出本市的,户籍在农村的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以及18周岁后享受过村民宅基地建房政策的,应对其进行保障资格审核,在计算家庭人均年收入和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时计入家庭实际人数,但在保障时不计入保障家庭人数。
五、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籍条件
主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城镇(含建制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且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驻海宁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及因就学、服役、服刑后迁回本市的,不受3年条件限制。
(二)经济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本市人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乘以本市商品房均价(按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为准)的总额;
3.申请家庭成员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以有效期内车辆保险单或购置发票为准)低于本市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住房条件
1.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
下列住房面积纳入家庭现住房面积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全部房产面积(含商铺等非住宅用房、备案的期房、已签定房屋拆迁或征收安置协议的期房),及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屋面积等;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面积(指带有福利性质分配的公房);
(3)申请家庭成员在五年内已转让、赠与的所有房屋和拆迁(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征收)房屋面积,及因拆迁(征收)享受底限保障的面积;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申请家庭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计入上述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含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属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文件规定的规定病种的治疗,因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将售房款或拆迁货币安置款用于家庭救济,并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2)对于原曾作为家庭成员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未婚子女,未作为该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原作为家庭成员享受的保障性住房面积不计入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四)其他条件
1.离异者作为主申请人的最近一次离异须满3年;
2.申请家庭成员未作为户主享受村民宅基地建房政策和农村拆迁安置政策的。
六、申请审核
(一)申请
主申请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保障申请,填写《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含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须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
2.申请家庭成员如有车辆登记的,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车辆保险单或购置发票。
3.住房情况资料。已拆迁(征收)的房屋须提供拆迁(征收)安置协议;拥有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在本市农村及迁移的,还须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出具、国土或村镇建设等部门审核、镇(街道)确认的享受村民宅基地建房政策和农村拆迁安置政策的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持有的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证书、一级至二级残疾人证,或市文明办颁发的道德模范证书;
5.家庭成员持有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申请家庭为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材料;
6.申请人为福利院长大的孤儿须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上述资料可通过“一证通办”、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申请人无需提交;无法获取相关信息的,申请人须自行提交。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对申请家庭所填报的有关情况、提供的上述材料以及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初审,对申请家庭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验,并将其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海宁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三)资料复核
海宁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信息和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信息和材料。
(四)审核
海宁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低保、低保边缘、分散供养人员、人口、户籍、收入、财产等情况主要通过共享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信息获取。
不能实现信息共享获取的,通过书面方式进行。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要求须在规定时限(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家庭成员审核结果,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公示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等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保障形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一)实物配租保障形式
1.实物配租条件。符合申请条件的无现住房面积保障家庭中,户籍在本市市区城镇(含硖石、海洲、海昌和马桥街道)常住居民,且为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经审核确定为第一类保障家庭;
(2)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残疾等级为一级至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3)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三孩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为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的;
(4)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
(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持有《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等优抚对象的;
(6)申请家庭成员有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上的。
2.优先实物配租。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三孩家庭、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年龄在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的,可优先选房。
3.实物配租程序。实物配租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分批次公开选房。具体选房规则另行制定,实物配租房源根据制定的配租方案确定公布。
4.承租家庭变更。原承租人死亡的,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租金。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经查确无其他住房的,以市场价承租方式过渡。
(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1.补贴范围。对不符合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采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形式。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可放弃实物配租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形式。申请家庭成员(非户主)已享受村民宅基地建房政策和农村拆迁安置政策,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再婚家庭一方曾享受过农村建房及拆迁安置政策且无房的除外)。
2.计算发放。租赁补贴发放自申请当月起按月计算,每年5月和11月各发放一次。新申请家庭第一次发放为申请月至最近发放月的补贴月数。在保家庭每年5月和申请当年度11月发放时主要审核家庭成员和住房情况后发放,申请次年度及之后的11月进行资格年审后按实际标准发放。
八、保障标准和租金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申请家庭实际保障人数确定,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8平方米,按户计算则不低于36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5平方米。其中一人家庭36平方米,二人家庭45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55平方米。
户可保障面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
(二)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第一类保障家庭及符合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第二类保障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6元计算;第三类保障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1.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一类保障家庭及三孩家庭租金予以免交;
2.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二类保障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1.2元/平方米)计算,超过部分参考区块内市场租金标准的75%减免;
3.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三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第二类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低于现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之间的困难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可保障租金的50%减免,超过部分参考区块内市场租金标准的50%减免。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现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可保障租金价格7元/平方米计算,超过部分参考区块内市场租金标准12元/平方米计算。
自行车库租金标准按各类保障家庭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标准的50%计算。
九、附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保障资格动态管理,保障家庭人员、住房和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主动申报。保障家庭自主申报资格复核原则上申报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二)本细则所指年龄、户口、婚姻及房屋转让等时间计算到浙里办APP、政务网提交时间或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录入时间(含)。住房使用面积换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公式为:住房建筑面积=住房使用面积×1.3系数。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海住房委办〔20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