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环(海)罚字[2022]59号
海宁市蓝天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65348E,地址海宁市海昌街道丹梅路3-1号。 我局于2022年7月21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立案,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台软包装印刷机正在生产,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9日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海)罚告〔2022〕55号)告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及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收到《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对你单位下达《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护航经济稳进提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嘉环发〔2022〕36号),鉴于你单位非主观故意、且已积极整改,及当前处于稳定经济大盘关键时期,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海宁支行,户名: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002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