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会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及改革领导小组、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办)、改革专班的作用,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改革事项推进,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商工作坚持以实际需要为宗旨,以确需会商的事项为切入点;坚持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通过会商,对全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相关政策的执行落实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集中商议、分析研判、作出决策。 第四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会商相关工作。 第二章 会商工作内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作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会商工作内容: (一)研究落实国家、省和嘉兴市关于“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政策和具体措施; (二)研究会商全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政策的相关内容; (三)研究会商全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等事项; (四)研究会商全市重大“综合查一次”等工作; (五)其他应该会商的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事项可作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会商工作内容: (一)研究落实全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政策和具体措施; (二)研究会商全镇(街道)“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政策的相关内容; (三)研究会商全镇(街道)“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等事项; (四)研究会商全镇(街道)重大“综合查一次”等工作; (五)其他应该会商的工作。 第七条 下列事项可作为市综合执法办会商工作内容: (一)研究会商协调制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年度重点行政执法事项; (二)研究会商协调行政执法职责争议; (三)研究会商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四)研究会商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行政执法工作; (五)研究会商行政执法工作与立法、司法、普法等工作的衔接配合; (六)研究分析行政执法动态; (七)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形式与范围 第八条 市、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会商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合会商会议,会议由全体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 市综合执法办会商工作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商会议,会议视会商内容确定参会单位。 因工作需要,各级会商会议可决定即时召开。 会商工作一般采取座谈会方式进行。确有需要的,也可采取现场会方式进行。 第四章 组织落实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提请会商。需提请会商的单位,将会商事项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报请市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审议后视情分层级召开会商。 第十条 会商时,会商提请单位应介绍会商事项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参加人员对会商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对重点内容、需要重点解决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交换意见,力求达成共识。在会商中存在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作进一步研究和沟通协调,重新进行会商或按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决定。市综合执法办组织会商中存在意见较大的问题,由市综合执法办提出建议,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会商提请单位应认真做好会商记录,报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作为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依据,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各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会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会商机制,积极参与配合会商工作。 第十四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将各成员单位的会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