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人民政府 W W W . H A I N I N G . G O V . C N
简体版 | 繁体版 | 无障碍阅读 | 浙江政务服务APP | 智能问答


网站首页

市长之窗

海宁概览

政务公开

互动交流

咨询投诉

办事服务
关于印发《海宁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7 09:22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海宁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海宁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海宁市民政局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6日    


海宁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

 

为加快健全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助力海宁勇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表率,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和《嘉兴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嘉政民老〔202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一)养老服务补贴是对特定对象老年人进行生活能力评估后,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给予财政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

(二)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是具有海宁市户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

(三)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三类: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简称“一类对象”);

2.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简称“二类对象”);

3.其他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简称“三类对象”)。

(四)民政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对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进行生活能力评估。

(五)养老服务补贴服务项目清单(附件1,简称“项目清单”)由市民政局会商财政、医保等部门确定,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

二、补贴发放与标准

(六)养老服务补贴采用通兑互认的电子消费券方式发放,依托嘉兴市养老服务补贴信息管理平台(简称信息管理平台)直接支付给补贴对象个人账户。信息管理平台投入使用之前,各镇(街道)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发放。补贴申请、发放和使用纳入全省“浙里康养”平台等政务数据系统实行全过程管理。

(七)补贴对象可以将电子消费券用于购买项目清单的服务,也可用于支付入住养老机构的床位费和护理费,但不能用于抵扣伙食费。养老服务补贴电子消费券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当月补贴的金额在次月最后1日零时自动清零。

(八)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本人或监护人书面同意,补贴资金可以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

(九)一类对象居家养老的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高龄老年人按部分不能自理标准执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时,同步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十)一类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分别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现标准为1656元、828元、414元)确定,高龄老年人按部分不能自理标准执行。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同步调。

(十一)二类对象补贴标准按一类对象补贴标准的50%确定,三类对象补贴标准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三、补贴政策衔接

(十二)补贴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其他救助帮扶政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特困供养人员不能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十三)补贴对象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补贴申请审核通过或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按居家和机构分类享受养老服务补贴。选择居家养老服务的,补贴资金可以用于支付项目清单内的其他服务。入住养老机构的,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按实际应交床位费和护理费给予补贴,但最高不超过补贴标准。

(十四)信息管理平台投入使用之前,居家养老补贴对象就高选择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或养老服务补贴。选择养老服务补贴的,补贴对象在项目清单范围内,按补贴服务包(附件2)选择相应服务。

四、补贴申请办理

(十五)养老服务补贴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通过“浙里康养”平台在线办理或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市民政局、镇(街道)要广泛宣传养老服务补贴相关政策。

(十六)镇(街道)、村(社区)经办人员应当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基本状况,根据申请人生活能力评估结果,初步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享受补贴以及标准档次。必要时应当上门复核,有关单位、个人应予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七)初审结果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政务服务网上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和市民政局审核批准。

(十八)经批准符合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条件的,批准当月起享受。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十九)补贴对象实行“应享尽享、应退尽退”动态管理,对经济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予以调整。市民政局定期核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情况,自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调整补贴标准或停止享受补贴。原则上每年复核不少于1次。

五、资金保障和服务

(二十)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照7:3比例分担,市民政局和镇(街道)分别将各自承担的资金拨付至补助项目对应的银行虚拟代发户,镇(街道)按期对服务供应商或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量和服务金额进行确认,报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市民政局进行资金支付。

(二十一)经市民政局备案的养老机构和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自动纳入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定点单位。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定点单位,由市民政局按照公开招标方式,全市镇(街道)分片区分标段择优选择若干家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对象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服务供应商,必要时由镇(街道)指定。

(二十二)养老服务补贴实行跨县(市、区)、跨镇(街道)一体化服务,补贴信息共享互认。信息管理平台投入使用前,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超过6个月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在嘉兴市域内可以凭实际居住村(社区)证明、入住养老机构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附件3),向户籍地所在镇(街道)提出服务申请,并报实际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备案。相关镇(街道)分别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向市民政局汇总上报服务补贴人员名单(附件4)。

(二十三)经备案选择嘉兴市域服务的补贴对象,视同居住地户籍老年人,按户籍地补贴标准享受居住地养老服务资源。补贴对象选定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后,应当及时向户籍地所在镇(街道)备案,补贴资金由市民政局支付给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

六、监督管理

(二十四)镇(街道)对第三方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补贴对象享受服务的满意度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服务质量评估,并向市民政局反馈。

(二十五)市民政局应当加强行业监管,建立民主监督机制,畅通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渠道。签订的政府采购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对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动态退出管理。

(二十六)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服务机构、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浙里康养”智慧平台注册账户,纳入我市智慧养老服务监管。有关服务机构应当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综合意外保险和第三方意外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二十七)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应当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二十八)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证明文件骗取资金,经办人员有违规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

(二十九)本细则自2022年8月26日起施行,具体政策适用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算,符合我市原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且正在享受补贴待遇的老年人经评估符合现条件的可按照就高标准享受,根据本细则规定提供相应服务。

附件:1.海宁市养老服务项目清单(2022版)

2.海宁市养老服务补贴服务包

3.海宁市养老服务补贴服务申请表

4.海宁市养老服务补贴服务汇总表



附件1

海宁市养老服务项目清单(2022版)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与要求

1

护理服务

头面部清洁、梳理

不超过20分钟

让老年人选择舒适体位,帮助其清洁面部和梳头,为男性老年人剃须。

2

护理服务

手、足部清洁

不超过30分钟

根据老年人的病情,手、足部皮肤情况,选择适宜的方法给予清洗手和足部。

3

护理服务

温水擦浴

不超过40分钟

根据老年人病情、生活自理能力及皮肤完整性等,选择适当时间进行温水擦浴。

4

护理服务

沐浴

不超过40分钟

根据老年人病情、生活自理能力及皮肤完整性等,选择适当时间进行沐浴。

5

护理服务

协助进食/水

不超过30分钟

根据老年人的病情、饮食种类、液体出入量、自行进食能力,选择恰当的餐具、进餐体位、食品种类让对象摄入充足的水分和食物。

6

护理服务

口腔清洁

不超过30分钟

根据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鼓励并协助有自理能力或上肢功能良好的半自理老年人采用漱口、自行刷牙的方法清洁口腔;对不能自理老年人采用棉棒擦拭、棉球擦拭清洁口腔(包括活动性假牙护理)。

7

护理服务

协助更衣

不超过20分钟

根据老年人的病情、意识、肌力、活动和合作能力、有无肢体偏瘫,手术、引流管,选择适合的更衣方法为老年人穿脱或更换衣物。

8

护理服务

整理床单

不超过10分钟

采用适宜的方法整理床单。

9

护理服务

排泄护理

不超过30分钟

根据老年人病情和自理能力,选择轮椅、助行器、拐杖等不同的移动工具,协助老人如厕。

10

护理服务

失禁护理

不超过30分钟

为大小便失禁的老年人进行护理,保持局部皮肤的清洁,增加老年人舒适。(包括更换尿垫)

11

护理服务

会阴护理

不超过20分钟

根据会阴部有无伤口、有无大小便失禁和留置尿管等,鼓励并协助老年人完成会阴部的擦洗或冲洗。

12

护理服务

协助翻身叩背排痰

不超过10分钟

根据老年人的病情、有无手术、引流管、骨折和牵引等,选择合适的翻身频次、体位、方式帮助老年人翻身拍背,促进排痰。

13

护理服务

协助床上移动

不超过30分钟

根据老年人的病情、肢体活动能力、年龄、体重,有无约束、伤口、引流管、骨折和牵引等,协助适度移动。

14

护理服务

安全护理

不超过40分钟

帮助老年人做好坠床、跌倒、烫伤、误食、错服药物等意外的防护。对老年人或其家属进行安全方面的指导。必要时指导老年人或其家属选择合适保护手套、保护带、保护床栏等安全保护用具。

15

护理服务

洗发

不超过30分钟

让老年人选择舒适体位,帮助老年人清洗头发。

16

护理服务

指/趾甲护理

不超过30分钟

根据老年人的病情、意识、生活自理能力以及个人卫生习惯,选择合适的工具对指/趾甲适时进行护理。

17

护理服务

床上使用便器

不超过30分钟

根据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及活动情况,帮助其在床上使用便器,满足其需求。

18

护理服务

人工取便

不超过30分钟

用手取出老年人嵌顿在直肠内的粪便。

19

护理服务

药物管理

不超过20分钟

根据老年人的自理能力代为保管药品、分发药品。

20

护理服务

借助器具活动

不超过30分钟

根据老年人病情和需求,选择适宜的移动工具(轮椅、平车等),帮助老年人在室内或住宅附近进行移动。

21

护理服务

皮肤外用药涂擦

不超过10分钟

遵医嘱用棉签等蘸取药液直接涂抹老年人在皮肤上进行治疗。

22

护理服务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不超过60分钟

训练老年人进食方法、个人卫生、穿脱衣裤鞋袜、床椅转移等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23

护理服务

关节活动度练习

不超过60分钟

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进行有效无痛的关节活动,防止挛缩和粘连形成和改善关节功能。

24

护理服务

肌肉练习

不超过60分钟

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进行练习,防止肌肉萎缩。

25

护理服务

压疮预防护理

不超过30分钟

对易发生压疮的老年人采取定时翻身、气垫减压等方法预防压疮的发生。为老年人提供压疮护理的健康指导。

26

护理服务

留置尿管的护理

不超过20分钟

遵医嘱对留置尿管的对象做好会阴护理,定期更换尿管及尿袋。留置尿管期间,妥善固定尿管及尿袋,观察老年人自主排尿及尿液情况,有排尿困难及时处理。

27

护理服务

人工肛门便袋护理

不超过30分钟

为直肠、结肠或回肠肛门改道造瘘术后患者提供人工肛门便袋护理,包括肛门便袋的使用、局部皮肤的护理等。

28

生活照料服务

居室清洁

不超过60分钟

帮助老年人打扫、清理、消毒房间和卫生间,保持居室内部清洁、物品整洁等。

29

生活照料服务

厨房清洁

不超过40分钟

帮助老人清理厨房卫生,油烟机、灶具清洁等。

30

生活照料服务

衣物清洗

不超过60分钟

帮助老年人清洗衣物和被褥,并做到洗净、晾晒。

31

生活照料服务

陪同外出

不超过60分钟

陪同老年人在住宅周边区域户外散步、适宜锻炼或就近购物、亲友探访等。

32

生活照料服务

陪同就医

不超过3小时

陪同老年人外出到医疗卫生机构就医问诊。

33

生活照料服务

上门理发

不超过20分钟

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理发服务,并选择适宜的方式帮助其清洗和梳理头发。

34

生活照料服务

日托陪护

不超过60分钟

为高龄、行动不便老年人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接受服务或术后、病后老年人提供陪护服务。

35

生活照料服务

足部保健

不超过30分钟

通过仪器提供足部按摩,促进老年人血液循环,提高免疫力,改善微循环,促进新陈代谢,缓解关节炎症,缓解疲劳,提高细胞活力,改善睡眠,改善身体机能。

36

生活照料服务

刮痧治疗

不超过30分钟

帮助长辈宣通气血,发汗解表,疏筋活络,调理脾胃。

37

生活照料服务

做饭

不超过60分钟

根据老年人烹制中餐或晚餐。

38

代办服务

代购物品

不超过60分钟

代老年人采购日常生活用品。

39

代办服务

代配常用药

不超过60分钟

按照医疗卫生服务相关规范要求,代老年人配、买常用药品。

40

代办服务

代取物品

不超过30分钟

代老年人领取邮件、快递、包裹、快餐等物品。

41

代办服务

代缴市政费用

不超过30分钟

缴纳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

42

租赁服务

康复辅助器具

按实计费

分指板、手功能训练组合箱、握力计测试仪表等训练器材。

43

租赁服务

康复辅助器具

按实计费

助行器、轮椅、拐杖等。

44

租赁服务

康复辅助器具

按实计费

普通护理床。

45

租赁服务

康复辅助器具

按实计费

电动护理床。

46

租赁服务

康复辅助器具

按实计费

电动轮椅。

47

租赁服务

康复辅助器具

按实计费

助浴器(洗澡椅、卧床洗头盆等)。

48

租赁服务

康复辅助器具

按实计费

转移助拉带、防褥疮垫、护肩带等。

49

租赁服务

康复辅助器具

按实计费

智能床垫(带)。

50

精神关爱服务

读书读报

不超过60分钟

采取读书读报(网络查阅)的方式,帮助老年人了解时事、激发兴趣,促进身心健康。

51

精神关爱服务

智能应用普及

不超过20分钟

向老年人讲授智能电子设备使用方法等知识,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社会。

52

精神关爱服务

心理慰藉

不超过60分钟

上门与老人谈心聊天、为老人读书读报等进行感情交流,对有心理慰藉需求的老人,提供心理沟通安慰等社工服务。

53

精神关爱服务

视频探视

不超过20分钟

帮助老年人与亲属进行在线交流、视频探视等。

54

健康管理服务

健康体检

免费基础服务

每月至少一次体温、血压、脉搏、心跳等基本健康体征检测。

55

健康管理服务

健康档案管理

免费基础服务

为老年人建立基本健康档案,每月至少更新一次健康数据,对健康状况进行动态管理。

 


附件2

海宁市养老服务补贴服务包

类别

服务内容

生活自理情况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类对象

每月服务8次;

每次不少于6项;

每次不少于2小时。

每月服务4次;

每次不少于6项;

每次不少于2小时。

每月服务2次;

每次不少于6项;

每次不少于2小时。

二类对象

每月服务4次;

每次不少于6项;

每次不少于2小时。

每月服务2次;

每次不少于6项;

每次不少于2小时。

每月服务1次;

每次不少于6项;

每次不少于2小时。

其他补贴对象

每月服务4次;

每次不少于4项;

每次不少于1.5小时。

每月服务2次;

每次不少于4项;

每次不少于1.5小时。

每月服务1次;

每次不少于4项;

每次不少于1.5小时。


附件3

海宁市养老服务补贴服务申请表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社会保障卡号码


代理人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其他亲属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现居住地镇(街道)

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生活能力评估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户


机构地址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养老服务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户


机构

地址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签字栏

(申请人、代理人、其他亲属签字)











 


附件4

海宁市养老服务补贴服务汇总表

填表镇(街道)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一、其他县(市、区)户籍老年人在本镇(街道)享受养老服务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社会保障卡号码

生活能力评估机构名称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

首次服务年月

联系人及电话

备注




























二、本镇(街道)户籍老年人在其他县(市、区)享受养老服务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社会保障卡号码

生活能力评估机构名称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

首次服务年月

联系人及电话

备注



















三、其他镇(街道)户籍老年人在本镇(街道)享受养老服务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社会保障卡号码

生活能力评估机构名称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

首次服务年月

联系人及电话

备注





































四、本镇(街道)户籍老年人在其他镇(街道)享受养老服务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社会保障卡号码

生活能力评估机构名称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

首次服务年月

联系人及电话

备注





































 


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 浙ICP备14012341号-1 |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