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10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健全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机制。2022年3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22〕22号)。两个文件都进一步明确了申请家庭的财产情况及其他相关条件,原2021年制定的《海宁市公共租赁保障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已与上级规定和现实不相匹配。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制定本细则。
二、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九个部分,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保障原则、保障家庭类型、申请对象和家庭成员的认定、申请条件、申请审核、保障形式、保障标准和租金标准、附则等主要内容。
明确申请对象和家庭成员
进一步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对象。申请人应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调整了第二类和第三类保障家庭成员组成认定:
一是夫妇(含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居民)与年龄在33周岁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其中18周岁以下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二是年满33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将单身申请年龄放宽至33周岁。
明确经济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本市人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乘以本市商品房均价(按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为准)的总额;
3.申请家庭成员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以有效期内车辆保险单或购置发票为准)低于本市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新的实施细则中增加第2-第4点内容,对于申请家庭货币财产、企业投资、车辆价值等进一步进行明确。
(三)明确住房条件
进一步明确申请家庭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规定了现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避免家庭人口过多存在符合人均现住房面积少于18平方米但超过最高保障面积的情况。
(四)明确申请渠道
主申请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保障申请,填写《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含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新增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方式。
(五)明确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1.补贴范围。对不符合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采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形式。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可放弃实物配租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形式。申请家庭成员(非户主)已享受村民宅基地建房政策和农村拆迁安置政策,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再婚家庭一方曾享受过农村建房及拆迁安置政策且无房的除外)。对再婚家庭一方曾享受过农村建房及拆迁安置政策的家庭保障条件进一步放宽。
2.计算发放。租赁补贴发放自申请当月起按月计算,每年5月和11月各发放一次。新申请家庭第一次发放为申请月至最近发放月的补贴月数。在保家庭每年5月和申请当年度11月发放时主要审核家庭成员和住房情况后发放,申请次年度及之后的11月进行资格年审后按实际标准发放。明确租赁补贴分次发放时间、频次以及核查内容。
三、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牛立志
联系电话:0573-87287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