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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结果)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治理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9 16:23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治理改造实施意见》已由十五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    

海宁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治理改造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治理改造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住房安全,根据浙江省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关于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困难群体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成果为目标,全面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和即时救助机制,及时发现新出现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做到发现一户、及时鉴定和治理改造一户,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确保居住安全。

二、治理改造原则、对象和方式

(一)治理改造原则。

坚持改善基本居住条件,确保居住安全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户主自愿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治理改造对象。

全市农村困难家庭(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3类对象,其中困难残疾户已包含在以上3类对象中)现居住的C、D级农村危险住房。农村社区中符合农村建房政策的农户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治理改造方式。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根据房屋危旧程度和改造主体意愿等情况分以下几种方式:

1.维修类:住房墙基墙壁完好,但屋顶年久失修,梁椽瓦危旧、屋面漏雨的危房。此类型应对现有住房进行全面加固和维修,不得超过原占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

2.新建类:此类型建设应符合各镇(街道)村庄布点规划,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重建;同时积极鼓励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置换公寓房。

对于确实无力实施改造住房的困难家庭也可通过拆除原有危房后与其他安全房屋进行置换、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长期租赁等方式解危。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发现鉴定。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动态巡查网格化管理机制,确保新增疑似危房及时发现、及时鉴定、及时治理,做到发现一户救助一户。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定期会商制度,发现疑似危房,原则上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鉴定。存在严重危险的疑似危房,应当立即腾空后再组织鉴定,鉴定结果为C、D级的房屋,确认为危房。

(二)治理改造。鉴定确认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原则上应在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治理改造。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改造意愿,采取新建、修缮、置换等方式实施。鼓励通过统建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灵活解决特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D级危房原则上采取拆除或重建的方式改造。对于农村困难家庭危房的核实、验收、补助工作按照“即时、及时”原则灵活安排。

(三)档案管理。动态发现并经鉴定确认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的,按“一户一档”要求建立纸质档案,报市住建局备案,同步将纸质档案相关信息规范录入全省农村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实行全过程管理,从发现疑似危房—鉴定确认—治理改造—竣工验收全过程产生的发现信息、安全性鉴定结果、危房确认表格、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对象认定表、困难家庭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公示公告、治理改造工程实施、竣工验收、资金补助等材料归入纸质档案、录入电子档案。各镇(街道)和村委会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资金补助标准

治理改造资金以“公助户筹”的形式,各镇(街道)应多渠道筹措资金来源,鼓励群众互帮互助。

(一)3类困难家庭补助标准:

1.采取维修方式的,3万元以下部分给予全额补助,超出3万元的部分阶梯式按比例补助(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部分按70%补助,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部分按20%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2.采取新建方式的,4万元以下部分给予全额补助,超出4万元的部分阶梯式按比例补助(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部分按70%补助,7万元以上部分按20%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7万元。

3.以公寓房方式安置的每户补助8万元;低收入家庭危旧房解困及扶贫增收项目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每户补助10万元。

上述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各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总补助资金额度不能超过改造实际使用金额,纳入治理改造范围的困难家庭危房鉴定费用由市财政按照每户2000元拨付。

(二)除慈善助残危房治理改造资金及其他有明确政策规定的资金外,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补助资金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有关异地搬迁补助资金均不得叠加使用。

(三)已享受过危房治理改造补助资金的困难家庭需要再次实施危房改造的,不得二次享受市级资金补助,镇(街道)应采取多种方式切实保障其住房安全。

五、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治理改造救助条件的家庭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对于补助资金超过2万元以上的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项目,农户需与具有泥木工资格证的泥木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并提供材料、人工等费用清单。

(二)初审。村委会对收到的治理改造救助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广泛听取意见,初定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应在村委会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初审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在签署意见后报镇(街道)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复审。镇(街道)要及时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审核结果应在各镇(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上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四)复核及验收。市住建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对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住房治理改造完成后,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验收通过并按相关程序发放补助。危房采用维修方式解危治理改造后,需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鉴定,符合B级及以上安全使用要求方为验收通过。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镇(街道)、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把保障人民群众住房安全的责任扛在肩上,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地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治理改造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村委会负责困难农房补助的初审及资料上报工作;镇(街道)负责组织危房治理改造的实施、监督及镇级配套资金落实工作;市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市民政局负责落实3类农村困难家庭的身份核实和清单提供;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政府承担的农村危房治理改造资金,为推动治理改造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进行定期会商,确定当期即时治理改造和即时救助任务,研究决定解危治危措施,确保动态发现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按规定要求及时完成治理改造,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保障措施。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联合发文下达。镇、村两级需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各镇(街道)在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实施过程中要规范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审核、报批、施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确保农房质量安全;市级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农村困难家庭危房补助资金,验收通过后及时拨付资金到户。

本意见自2021年2月10日起实施,其他涉及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1、2.docx:1.年度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救助申请审批表

2.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施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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