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的条件 海宁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无地失业人员中,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退役军人中,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3)被征地农民中,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4)持证困难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6)登记失业的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中的一名人员。 无地失业人员是指我市户籍改革(2003年10月)之前为我市非农户籍和原为市外非农户籍,后迁移至海宁的我市非农户籍人员。 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就业困难人员,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认定条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按现行政策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各类扶持政策自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次月开始享受。 2.申报所需材料(其中6-9项不是必须材料) (1)海宁市《就业援助卡》认定登记表; (2)户口簿中本人页复印件; (3)二寸免冠照片二张; (4)身份证复印件; (5)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办理、注销情况; (6)《就业创业证》原件; (7)《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或《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8)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 3.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和各镇(街道)人力社保站申请,经审核后予以认定。 4.办理时限和送达方式 申请人申请后,符合条件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按申请人要求的送达方式送达。 5.咨询电话:0573-87299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