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宁市公民法治素养观测点工作指引(试行)》和首批市级公民法治素养观测点名单的通知
各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我市“八五”普法规划精神,持续深入开展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法治教育示范基地建设、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和融普法宣传教育平台建设等工作,现确定了南关厢法治文化小镇等20个线下单位(平台)和市传媒中心融媒体平台等4个线上平台作为我市首批市级公民法治素养观测点,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镇(街道)和部门认真指导相关观测点工作,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锐意进取,努力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扎实推进公民学法用法需求收集、普法资源推广使用、普法效果观察反馈、公民法治素养调查和数据收集等工作,不断创造和总结公民法治素养提升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海宁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
海宁市公民法治素养观测点工作指引(试行)
建立公民法治素养观测点是我市深入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完善社会化大普法格局,推动公民法治素养持续提升的重大举措。为有序有效推进全市各类公民法治素养观测点建设和运行,按照《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行动纲要》《浙江省公民法治素养观测点工作指引(试行)》《嘉兴市公民法治素养观测点工作指引(试行)》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功能定位
海宁市公民法治素养观测点(以下简称观测点)是观察、评价、研判、提升全市公民法治素养的重要渠道和平台,是协助、配合开展全市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专项行动的主要工作载体。“八五”普法期间,全市逐步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乡村和城市社区、人民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中设立线上线下“海宁市公民法治素养观测点”,面向管理对象、服务对象和其他对象开展公民法治素养观测工作,努力实现各镇(街道)全覆盖、重点普法对象全覆盖、各领域各业态广覆盖。
观测点主要发挥以下功能作用:
1.积极开展普法宣传。
2.学法用法需求收集。
3.普法资源推广使用。
4.法治素养调查测评。
5.普法效果观察反馈。
6.贯彻落实省司法厅、普法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认真完成本区域、本系统、本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安排。
二、建设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
2.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3.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4.积极开展或参与普法工作,社会责任感强。
5.普法受众面广或代表性、典型性强。
6.具有一定的普法工作基础和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具备必要的管理、指导或联系观测对象的手段和途径。
7.保证观测点正常运行的其他条件。
(二)工作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观测点建设要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步调一致、同频共振。
2.以人为本,求真务实。观测点建设要聚焦人民群众法治需求,不断提升群众在法治素养培育过程中的获得感。
3.因地制宜,分层分类。根据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对象的实际,分层分类设立观测点。
4.数字赋能,创新驱动。观测点建设要与数字化改革同步实施,通过开发使用多跨场景、多业务协同应用,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观测能力与水平。
5.常态运行,自主管理。观测点建设要充分发挥各地各单位主观能动性,根据自身工作基础和客观条件,积极创新,建立健全制度,大胆探索适合自身条件的运行方式和工作举措,构建规范化、常态化运行机制。
三、具体工作
观测点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市普法办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由法治宣传教育重点责任单位负责具体指导、推动落实,观测点应在场所(平台)醒目位置亮明“海宁市公民法治素养观测点”标识。
(一)学法用法需求收集
观测点应主动了解掌握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的学法用法情况,注重收集公民学法用法需求、反映热点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市级法治宣传教育重点责任单位要加强系统内、行业内普法工作的宏观指导,各镇(街道)要注重发挥区域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能,通过观测点更加准确把握本区域、本系统、本行业普法工作重点、分析堵点难点问题、制定提升措施,有关经验做法及时报送市普法办。
(二)普法资源推广使用
观测点要广泛参与、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实际大力推广、积极使用公民法治素养基准和基准题库。
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重点责任单位要主动向观测点推荐优秀的普法活动、普法师资、法治宣传教育场所、法治文艺精品、法治图书、音视频和动漫作品等普法资源,指导观测点积极参与社会化普法项目和活动,大力提高各类普法资源的知晓度和使用率。
(三)法治素养调查测评
观测点要按照市普法办统一部署,使用统一测评方式或工具,在遵循随机性、自愿性的前提下,对辐射范围内的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或指定对象等开展公民法治素养测评(通常在每个五年普法规划实施期间测评三次)。
(四)普法效果观察反馈
1.观测点应及时统计、回流日常工作中自然产生、可以量化、方便收集的与普法密切相关的真实数据(如:开展普法活动的数量和参与人次;法治类资讯、图书、音频、视频、文创作品的阅读量、使用量、播放量;普法场馆参观人数;咨询法律问题的数量;提出法律需求的人数;回应或解决群众法律需求的数量;关注“中国普法”“浙江普法”“嘉兴普法”“法治海宁”“紫薇说法”等普法新媒体账号的人数等,为科学评价公民法治素养积累基础数据,提供有力支撑和佐证。
2.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重点责任单位要通过在观测点开展问卷调查、调研走访等形式,了解掌握管理对象、服务对象对本区域、本系统、本行业普法工作的需求、参与、评价等情况,跟踪观察普法工作效果,提升工作针对性与实效性。
3.面向社会公众的观测点,应侧重反馈“宪法与海宁”“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等主题普法活动开展、社会热点法治事件关注度、以案释法案例传播等情况,有条件的观测点可以根据辐射人群或用户的不同类别、不同特点,采取差异化形式,分门别类开展普法效果观察。
4.以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为主要观测对象的观测点,应侧重反馈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年度述法、法治培训或讲座、公务员年度法律知识考试等情况。
5.以青少年为主要观测对象的观测点,应侧重反馈法治教育课时、教材、师资、教案“四落实”、开展适合青少年的学法用法体验活动、青少年普法阵地建设、青少年尊法守法等情况。
6.以村(社区)干部和基层群众为主要观测对象的观测点,应侧重反馈村(社区)干部学法用法、法治(平安)副书记、法律顾问、“两人一户”等队伍建设、基层法治文化活动等情况。
7.以企事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为主要观测对象的观测点,应侧重反馈依法治企、依法经营、合规经营、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等情况。
8.有条件的观测点在选取观测对象时,应做到相对固定,即在同一周期内对同一群体开展连续跟踪观测(如:学校可以选择同一届学生,从低年级跟踪观测到高年级等)。
(五)加强观测点管理运行的数字化建设
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重点责任单位要立足实际,积极研究开发观测点管理运行的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工具,方便观测点开展各项工作,提高效率。
(六)探索推进观测点规范化建设
有积极性、有条件的观测点可以自行确定观测手段、数据收集和回流方式,优化各项工作流程,形成适合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类型观测点建设和运行的工作机制。
四、管理要求
(一)申报程序
观测点一般由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重点责任单位推荐(全国民法法治示范村(社区)不用推荐申报,自动成为观测点),经市普法办研究确定后发文公布。
(二)队伍建设
1.观测点应明确专人承担日常联络工作,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职业务、热心公益普法。
2.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重点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指导观测点开展工作。
3.市普法办要做好全市公民法治素养观测点联络员业务培训工作。
(三)激励保障
1.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重点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观测点的工作指导,加大对辖区内观测点的普法资源投放、项目扶持力度。
2.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重点责任单位要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观测点典型经验;市普法办定期开展观测点优秀实践案例征集评选活动。
3.观测点工作情况将列为全市“八五”普法和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重要考核内容。
4.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单位及个人,优先列为普法先进推荐对象。
(四)动态管理
观测点实行动态管理,分批次发布,对于表现积极主动、工作扎实有效的单位(组织、平台)可及时增补。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观测点:
1.主动要求退出的。
2.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承担观测点工作的。
3.怠于落实工作任务的。
4.出现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5.其他不适合情形。
海宁市首批公民法治素养观测点名单
(按观测对象分类,排名不分先后)
一、面向社会公众
南关厢法治文化小镇★
袁花镇金庸故居法治教育基地
海宁市“红绿灯”交通安全教育基地
海宁市禁毒教育基地
南关厢素食馆
海宁皮影戏演艺中心
市传媒中心融媒体平台(线上)
二、面向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
“紫薇说法”公务员学法用法培训平台(线上)
长安镇(高新区)廉政教育体验中心
三、面向青少年
海宁市教育局
海宁市青少年宫
周王庙镇云龙村法治文化研学中心
海宁市法小苑青少年法治实践教育基地
海宁市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
四、面向村(社区)居民及流动人口
周王庙镇博儒桥村
盐官镇桃园法治宣传教育基地
硖石街道西山社区
硖石街道荷叶村
马桥街道先锋社区
许村镇李家村
市科协(线上)
共享法庭(线上)
五、面向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
特种设备安全普法科普教育基地★
海宁市人民防空教育体验基地
备注:单位后面标注“(★)”的同时被确定为嘉兴市级公民法治素养观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