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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7-60970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7-04-17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政府公告〔2017〕1号
统一编号: FHND00–2017–0002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2-02-10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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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公告 2017年第1号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有效减少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和大气污染,全力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生活品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施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禁止燃放工作(以下简称“双禁”)。现公告如下:

  一、“双禁”范围

  全市各镇(街道、开发区)、盐官度假区所辖区域。

  二、“双禁”开始时间

  自2017年7月1日起。

  三、违反“双禁”的法律责任

  对在“双禁”区域、“双禁”期间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安监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奖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市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违规燃放、运输、销售、储存等行为。对有效举报,由市公安、安监等部门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110(公安),0573-87288745、13567369119(安监)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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