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有效减少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和大气污染,全力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生活品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施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禁止燃放工作(以下简称“双禁”)。现公告如下: 一、“双禁”范围 全市各镇(街道、开发区)、盐官度假区所辖区域。 二、“双禁”开始时间 自2017年7月1日起。 三、违反“双禁”的法律责任 对在“双禁”区域、“双禁”期间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安监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奖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市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违规燃放、运输、销售、储存等行为。对有效举报,由市公安、安监等部门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110(公安),0573-87288745、13567369119(安监)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