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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8 22:37 信息来源:海宁市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深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 

   


关于深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

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先行区,推动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办发〔2019〕2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浙委办发〔2020〕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经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新增床位数100张及以上且护理型床位不少于70%的公办养老机构,经验收达标后,市财政对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利用闲置设施改建装修的项目,市财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二)支持镇(街道)建设“大社区”级养老机构,对建设床位数30张及以上、100张以下的“大社区”级养老机构,经验收达标后,市财政对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利用闲置设施改建装修的项目,市财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验收达标后,市财政按项目建设资金(含设施设备)50%予以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60万元。

  (四)2020年底前立项新建尚未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及民办医养康养联合体项目(含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投资项目),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12000元一次性补助;护理型床位达到70%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

  (五)新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筑面积300m2以上,经验收达标后,市财政给予每个5万元一次性补助。

  (六)新建或改造装修村(社区)养老睦邻点(每个村、社区原则上不超过2个),建筑面积100m2以上,经验收达标后,市财政给予每个1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规范运营

  (一)按照国家和省统一标准,对首次评定被授予五星、四星、三星等级的养老机构,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个10万元、6万元、3万元奖励。在下一评定周期经复评维持原有等级的,市财政给予每个2万元奖励。复评后上调等级的,按评定奖励标准补差发放。

  (二)对床位数3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大社区”级养老机构,经考评后,市财政给予每年10-20万元运营补助。

  (三)对社会化运营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市财政每年按照购买服务协议金额的50%给予奖励,并与评定等级相挂钩。其中,5A级不超过8万元、4A级不超过6万元。对在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接受中短期托养的本市户籍老人,市财政按每床日30元标准给予托养补助,每人每年最多补助90天,镇(街道)对辖区户籍老人给予1:1配套补助。

  (四)对社会化运营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下简称照料中心),市财政每年按评定等级予以奖励,奖励额度为:5A级不超过8万元、4A级不超过6万元、3A级不超过3万元,具体奖励标准与社区类型和协议金额相挂钩。其中,农村社区照料中心按照购买服务协议金额的35%给予奖励,城市社区照料中心按照购买服务协议金额的50%给予奖励,镇(街道)按不少于1:1配套。

  (五)养老服务机构投保综合保险的,按省有关规定,市财政给予保费补助。

  三、支持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养老服务领军人才培养、养老护理员集训和竞赛、表彰激励等项目。对参加省级以上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获得个人前5名的,按照名次高低市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8000元、6000元奖励;参加嘉兴市级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获得个人前3名的,按照名次高低市财政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

  (二)缘由市民政局参照事业待遇统一招聘的养老机构在职在岗的专业护理和管理人员,年薪酬待遇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间的差额。因岗位调整从事非一线管理服务工作的,市财政不再予以补助。

  (三)养老护理员入职奖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社保补贴等政策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支持养老服务数字化改革

  (一)建设市智慧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市财政保障中心日常运营相关经费。加强智慧养老应用场景开发,对涉及养老服务监督管理以及面向高龄、独居、失能失智等特殊人群实施的安全救援、居家照护、健康监测等场景化项目,相关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二)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立项,由镇(街道)和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智慧养老院、智慧养老社区等养老数字化改革项目,经验收达标后,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五、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力度

  (一)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低保、低保边缘等持证困难家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经能力评估符合条件需要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在持证期间和退出贫困4个月内,扣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残疾人护理补贴,其基本床位费和护理费自付部分费用由市财政分四档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其中,每月自付金额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每人每月补助600元;每月自付金额800元—1000元的(含800元),每人每月补助500元;每月自付金额500元—800元的(含500元),每人每月补助300元;每月自付金额300元—500元的(含300元),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券)与长期护理保险、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制度衔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新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失能失智老人,符合条件的分别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和残疾人护理补贴归口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重点服务对象。

  (二)实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等老年人福利保障政策,稳步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保障水平。从2021年7月1日起,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

  六、巩固为老助餐配送餐服务

  (一)建立为老助餐公益价动态调整机制,从2021年7月1日起,市财政给予特惠制对象每人每餐2.5元餐费补助(补助午餐)和1元配送费补助,镇(街道)1:1予以配套。

  (二)加强为老助餐配送餐安全保障和定点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定点助餐单位食品安全保险、等级评定奖励等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七、支持综合监管和创新试点

  (一)市财政安排养老机构“4H”评价、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政府购买第三方专业化监管项目资金。

  (二)加强康养体系建设,对列入省康养联合体试点的养老服务机构,经验收符合试点要求的,市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连续补助3年。

  (三)建立养老服务创新试点激励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统筹用于各类试点项目。

  八、附则

  本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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