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土地资源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发展,完善政府公示地价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省政府令第3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海宁市2021年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通过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并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执行。原《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宁市2015年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海政发〔2015〕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宁市2021年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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