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2日 海宁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 为有效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二)基本概念。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和纳厂设施,由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组成。户内处理设施包括户用化粪池、隔油池、接户污水管道等,公共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收集管道、检查井、处理终端、泵站、输送主管道等。 (三)任务要求。 设施运维的基本要求是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正常运行、水质达标。主要任务是防堵塞、防渗漏、防破损、防溢流、报故障、报信息、报数据。 二、管理职责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农污运维办),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具体制定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对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负责对全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对终端设施运行管理进行技术指导。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在农村人居环境、美丽乡村等工作中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相关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农村生活污水违法排放以及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等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和拨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补助资金,监督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使用。 市水务集团配合制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有关技术规程,为各镇(街道)建设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提供技术支撑。 市发改、自然资源与规划、科技、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产权管理主体,要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签订委托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指导和督促运维单位、行政村、农户等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基础信息库建设,规范档案管理;落实运行维护经费,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大中修;建立新建(改建)农房的雨污分流管控机制,确保农房建设与雨污分流同步审批、同步验收,同步建设配套智慧监控设施并确保设施完好;加强管网健康管理,逐步开展污水管网设施检测和GIS测绘;每年应当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作为落实主体,要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应当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指导村民加强接户设施自我管理,杜绝农户污水直排,引导、监督村民新建(改建)农房时做到雨污分流。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镇(街道)报告。 农户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村规民约》负责户内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养护维修,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处理设施及周边环境卫生等,有权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三、运维管理 (一)管理模式。 落实市、镇、村三级站长工作责任为重点的“站长制”管理模式。各镇(街道)应根据规模大小、运行维护要求等确定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进行运行维护。 (二)总体要求。 各镇(街道)应当参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与运维单位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各镇(街道)应加强对运维单位的监督和考核管理,每月开展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运维单位应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基本条件》,包括办公场所、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等,建立企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平台,并与政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监管服务系统有效衔接。 运维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处理公共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垃圾和污泥,保证公共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运维单位应当在村域范围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三)管理制度。 1.建立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制度。市级有关部门、镇(街道)、行政村和运维单位应当做好相关记录,主要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2.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情况上报制度。各镇(街道)、行政村和运维单位应当定期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监管服务系统平台上录入设施巡检、水质检测等运维内容信息;及时更新维护平台内行政区域、设施设备、接户情况等基础信息;及时填报上传设施改造、标准化评价等相关信息资料;及时报告重大故障、严重问题;因自然、人为因素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系统正常运行急需协调解决的事项。 3.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涉及农村生活污水运行维护管理整体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或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等,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讨论决定。 (四)管理内容。 1.农村生活污水管网维护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管网维护导则》执行。其中,户外管网每周巡查至少一次,重点巡查各类检查井、管道、泵站等是否完好,各机电设备、仪表显示等是否正常;户内设施检查接户管、清扫井、隔油池、化粪池等是否存在排水不畅、堵塞、破损或渗漏等现象;定期清除清扫井内的拦渣、垃圾等;定期清除隔油池内的浮油;每年至少清掏养护化粪池一次。 2.农村生活污水终端设施运行维护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厌氧—缺氧—好氧(A2/O)处理终端维护导则》《农村生活污水人工湿地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导则》《农村生活污水生物滤池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导则》等执行,做好定期巡检查、日常养护和及时维修。 3.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运维单位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已投入使用的出水水质不达标的污水处理设施,各镇(街道)应当即时完成提升改造工作。 4.各镇(街道)、运维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记录、检测制度。 (1)镇(街道):对日处理能力30吨及以上的每季度检测1次,日处理能力10-30吨的每半年检测1次,日处理能力10吨以下的每年检测1次。 (2)运维单位:对日处理能力30吨及以上的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月不得少于1次;对日处理能力不足30吨的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5.各镇(街道)、运维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检测原始记录,并通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监管服务系统平台,按照前款规定的检测频次要求录入上传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态和进出水水质等信息。 6.公共处理设施发生损坏、故障,超出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的,运维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镇(街道)报告。镇(街道)接到运维单位报告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维修或者采取其他应急处理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和村民日常生活的影响,同时将维修情况向市农污运维办报备。 7.遇连续降雨等极端天气时,须按照《海宁市暴雨天气污水系统应急调度预案》(海政办发〔2016〕144号)文件要求加强污水系统的应急管控、科学调度,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全力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8.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停用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者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镇(街道)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镇(街道)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9.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民以及其他排放农村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 10.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与镇(街道)签订接入协议。明确污水预处理要求、污水排入量、排放标准、污水处理费用等内容。未签订接入协议的不得将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不得向环境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污水。 四、资金保障 (一)资金来源。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由市财政补助和镇(街道)统筹解决,其中镇(街道)配套资金不得少于市财政补助资金,并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引导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充实运行维护资金。运行维护补助资金和考核结果挂钩,市财政根据考核情况拨付相应补助资金。 (二)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中一管前两池”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市财政每年按受益农户数最高105元/户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每年上半年预拨一次、下半年根据运行维护考核情况予以拨付,终端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市财政按每个站点最高600元/月进行补助,纳厂改造泵站的运行维护费按最高240元/月进行补助,运行电费经统一测算后由市财政补助50%,其余由镇(街道)承担;输送主管道的运行维护费用根据产权主体由镇(街道)或市水务集团承担。 (三)应急抢修和设备更换费用。 收集管网的应急抢修和设备更换由镇(街道)负责,市财政将农户生活污水处理费扣除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后,在市水务集团设立专项维修基金,并以行政村为单位根据收集管道长度确定800元/公里·年的维修基数,超出部分由镇(街道)承担。接户管由农户自行维护,如农户有需求的,运维单位可提供有偿服务。终端处理设施和纳厂改造泵站的设备更换费用由各镇(街道)承担。 五、其他 (一)水质检测结果考核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21)实施,文中所列标准如有调整以新标准为准。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执法管理、用电保障、法律责任等依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海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8〕14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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