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 海宁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公寓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17〕1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或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分为租赁型和产权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建立健全补、租、售“三位一体”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各类人才在我市的住房安居问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立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人才公寓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一)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负责人才安居住房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市人力社保局牵头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全市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以及购租人才资格审核认定等工作。 (三)市发改局负责将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纳入年度政府计划,并做好项目的审批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建人才安居住房或购建(含房屋装修、设备安装等)人才住房,协调税务部门落实人才公寓建设、移交和运行等有关政策。 (五)市公安局负责做好人才公寓的治安管理及协助做好租住人才的资格审核等工作。 (六)市国土局负责统筹保障人才公寓建设用地指标,根据人才公寓建设规划方案负责做好经营性住宅用地项目中配建人才公寓土地出让相关工作。 (七)市住建局推进全市人才公寓规划设计、选址、方案审批、建设监管等工作。 (八)市城投集团负责落实市级人才公寓建设计划,负责市政府购建、配建人才公寓的移交对接以及后续房屋装修、租赁、物业管理协调等工作。 (九)镇(街道)和经济发展平台负责落实辖区内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确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监督指导辖区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计划及实施 第五条 人才公寓建设应当结合城市规划及产业发展导向,针对企业和人才发展状况,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编制建设计划方案。具体流程如下: (一)编制方案。城投集团或镇(街道)、经济发展平台(以下简称人才公寓管理主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引进人才规划和人才公寓需求等情况,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计划方案,合理确定人才公寓建设总量和布局,明确人才公寓建设方式、套数、面积、户型和车位配置等。属于配建移交的,应就拟出让土地的住宅或商住用地配建人才公寓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和市人力社保局,明确房屋性质、配建比例、户型要求、建设标准、车位(储藏室)配建要求、产权移交、税费缴纳等内容。 (二)提交审议。人才公寓建设计划方案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属于配建移交的,人才公寓管理主体提出申请,提供《配建人才公寓协议书》,市住建局依据人才公寓管理主体申请将配建面积或占比等要求写入规划设计条件书。市国土资源局在供地方案中增加配建相关要求,经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领导小组集体会审通过后,在土地挂牌公告及相应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将人才公寓配建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竞得人同时与人才公寓管理主体签订《配建人才公寓协议书》。 (三)方案实施。人才公寓管理主体根据人才公寓建设计划方案推进人才公寓建设,并落实后期管理。属于配建移交的,按照《海宁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第六条 人才公寓布局要综合考虑居住人员的实际需求,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居住人员的交通出行、子女入学等问题。 第七条 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的方式,按照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房源的建设和筹集。具体建设方式包括政府新建、配建移交和市场购置。 (一)政府新建。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资金建设的人才公寓; (二)配建移交。采取出让土地方式供地,商品住房项目中确定或竞得人才公寓配建比例,建成后由开发商整体移交人才公寓管理主体管理的人才公寓; (三)市场购置。通过财政资金购买商品住房、转化部分存量政策性住房等方式购置的人才公寓。 第八条 根据实施主体,人才公寓分为市级人才公寓与镇(平台)级人才公寓。以配建移交方式筹集的市级人才公寓,由开发商无偿移交市人力社保局后,作为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给市城投集团管理和运行;以配建移交方式筹集的镇(平台)级人才公寓,由开发商无偿统一移交市人力社保局后,作为国有资产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按照土地出让金应计提各项规费比例,统筹划转至镇(街道)、经济发展平台所属国资公司管理和运行。 第九条 人才公寓建设应遵循“简单、实用”的设计理念,根据实际需要,在户型面积上采用多元化设计,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的租售需求。人才公寓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20平方米以下。租赁型人才公寓应当适当装修,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的租住需要。 第十条 市财政每年按照全市商品房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作为新建人才公寓、购建人才住房(含房屋装修、设备安装等)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主要面向符合《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以及《海宁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中确定的创新创业人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促进人才引育的购房补贴和产权型人才公寓政策不予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按照“高端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实施轮候租售。在房源紧张时,优先保障企业所需。 第十三条 产权型人才公寓目前仅针对顶尖人才,具体申购管理方式一事一议,并将视实施条件成熟逐步扩大其适用对象范围;产权型人才公寓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具体申购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租赁型人才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从国内外引进的在我市各类单位工作的下列人才,可申请租住市级人才公寓: (一)国家级高端人才、省级高端人才; (二)嘉兴市级高端人才、嘉兴市级高级人才; (三)海宁市级高级人才; (四)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人才。 (五)具有初级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具有国家承认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的工匠型、技能型等实用型人才。 其中第1类人才租住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第2类人才租住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第3类人才租住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第4类人才租住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第5类人才租住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5平方米。 第十五条 市级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实行常年受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 (二)资格审核。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三)签约入驻。申请人按规定签订入驻协议,按申请顺序排队入住。 第十六条 市城投集团应做好市级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和养护工作,确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管理经费主要实行以租养房、以租养管,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贴补。 第十七条 市级人才公寓实行一年一租,签约租期累计一般不超过3年。租金基准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城投集团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基准价,基准价一年一定。承租人第一年租金标准按照当年基准价给予40%的优惠,第二年租金标准按照当年基准价给予20%的优惠,第三年租金按照当年基准价标准给予10%的优惠。对海宁市级高级人才及以上的3类人才签约租期适当放宽,累计一般不超过5年,第一年按照当年基准价给予40%的优惠,第二年给予30%的优惠,第三年给予20%的优惠,第四年给予10%的优惠,第五年以当年基准价为标准确定。签约租期满后如确实需要续租的,租金标准按高于当年基准价标准100%的原则确定。 第十八条 镇(平台)级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镇(街道、平台)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或自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对违反协议规定的承租人,人才公寓管理单位有权解除租住协议,责令其退还所租住房,并要求相应赔偿,必要时永久性取消其申请人才公寓资格。 第二十条 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租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立即收回人才公寓,追缴违规享受的减免租金,永久性取消其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