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日 海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和人民防空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防空建设,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以下简称人防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人民防空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立场、人民至上,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 人防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其防空效能的前提下,鼓励平时予以开发利用。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产权登记、工程管理、资产运行、有机更新、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2016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结建确权国有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改革后人防工程)、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改革前人防工程)、国有资金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自建人防工程)和社会资金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社会投资人防工程)。 本办法所称国有人防工程包括改革后人防工程和自建人防工程。不同类别的人防工程均包括其独享的口部建筑。本办法所称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是指通过增加战时功能的设计和平战转换措施,达到以平时使用功能为主、战时人民防空功能为辅的地下空间。本办法所称人防车位是指人防工程区域内划分的机动车停车位。 三、部门(单位)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监管等工作。 市人防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人防国有资产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防主管部门,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每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人防国有资产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进行检查;检查与平时跟踪相结合,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对象反馈,向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报,并作为产权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产权人负责国有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管理和人防国有资产运营。 四、规划建设 (一)规划管理。 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及人民防空要求,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海宁市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明确城市防护要求、防空片区划分与近远期建设目标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建设管理。 1.人防工程分类管理。 人防工程按性质可分为“依法结建”和“投资修建”两类。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兼顾人防工程有关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管理。 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即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地面民用建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人防规划确定,平时功能由规划部门确定。投资修建人防工程,即国有或社会资金投资开发地下空间修建的人防工程,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修建,并在建设、经营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2.严格人防建设审批。 人防工程与项目主体实行同步配套设计与建设,满足战时防护和平时开发利用需要,并符合防洪防涝等灾害防御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要,会同市人防主管部门将人防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方案,并组织召开方案评审。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按照施工图审查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应充分考虑有关比例原则。 应当修建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核实可以不建或者少建人防工程的,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主管部门统筹组织易地建设。 3.加强质量监管。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等要求。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检测、咨询、设备生产等业务的机构、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资格。市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人防工程防护专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防空专用设施设备生产及安装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进行防护性能检测。 4.组织竣工验收和备案。 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落实人防工程标识标牌张贴、人防墙体和人防车位标识喷涂、平战转换方案制定、平战转换物资器材储备以及上级要求的其它平战转换措施,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供完整的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建设项目及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竣工实测面积报告等资料。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纳入市建设主管部门竣备多合一。在竣备阶段,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和人防工程实测面积以及原人防审批意见,重新核定其应履行的人防义务,对不建少建的人防工程补收易地建设费,对符合处罚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产权登记 (一)工程移交和产权性质。 国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和监督建设单位将国有人防工程无偿移交给产权人。产权人接收后依法对国有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但不得进行抵押、出售、赠与等处分。国有人防工程无需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革前人防工程的产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社会投资人防工程的产权系建设单位(投资人)所有。 (二)登记发证。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具体登记办法按照《海宁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确权登记暂行操作办法》(海土资〔2018〕54号)有关要求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一致。 国有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由产权人负责申请。产权人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在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代为办理,并向其提供国有人防工程坐落位置证明。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人防工程情况依法登记,核发人防工程不动产权证。人防工程不动产权证中应明确供地方式,明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建筑属性为“地下空间—人防工程”,载明人防工程的坐落位置、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建筑面积、地下层数等事项,并附人防工程相关平面图。 社会投资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由投资人(产权人)负责申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权证,登记主体为投资人,平时用途为出让时规划审批核定的用途。 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可与人防工程一并登记,也可作为地面建筑按地面房屋建筑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单独登记。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占用地块地面建筑技术经济指标,且平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应单独登记,并注明“人防工程口部房”字样。 (三)不动产权注销与变更。 经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报废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人防工程,由产权人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六、工程使用 (一)使用管理。 人防工程竣工备案后,在投入使用前产权人(改革前人防工程为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须按省有关规定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报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信息。全市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在战时和平时遇突发情况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产权人负责国有人防工程的日常使用管理和安全生产,制定防台防汛消防等应急预案,落实防台防汛排涝消防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国有人防工程平战功能正常、运行安全,自觉接受市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产权人可根据工作需要,与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国有人防工程使用人应按要求合理使用,不得破坏人防工程和人防设施设备,不得改变人防设施设备原有的性能和结构,按要求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措施,自觉接受产权人的管理和市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开发利用。 产权人负责国有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动人防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提高管理使用效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进行出租、出售、抵押、赠与等处置。 社会停车按照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有关规定执行,并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和权利义务。部分自建和依法结建国有人防工程,可以结合实际交由相关单位使用,由产权人与有关各方协商确定权利义务。位于住宅小区的国有人防工程优先面向小区业主进行使用权租赁,租金体现人防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开发利用收益除用于国有人防工程和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产权人的发展,并兼顾改革前存量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外,不得挪作他用。 承租人承租国有人防工程后,依据租赁协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相应物业服务费用。 (三)人防工程的有机更新。 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与补建等工作按照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省人防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人防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防设施设备损坏严重导致丧失战时功能的,应当进行修复、加固、改造;无法进行修复、加固、改造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人防工程报废后缺少的面积指标应纳入工程所在防护分区控规,在后续项目中建设到位。 人防工程因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平时开发利用等原因确需改造或修复战时功能,以及改变原批准设计用途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改造或修复战时功能不得减少其掩蔽面积,不得降低其防护标准和等级,满足建设、消防等有关要求。确因技术原因导致掩蔽面积减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七、维护管理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坚持平战结合,市人防主管部门搭建由本部门牵头,产权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专业公司共同参与,分工明确的五方管理体系,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分级维护管理。 市人防主管部门明确五方管理主体职责,并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以下监管事项:开发运用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数字化场景,提升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数字化水平;牵头制定人防工程维护规程,指导和协助产权人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队和平战转换专业队纳入全市人防专业队伍加强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平战转换经费和履行平战转换义务。 产权人履行国有人防工程以下维护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组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队,维护管理国有人防工程并兼顾改革前存量人防工程人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落实资料归档等规范化建设;组建平战转换专业队,开展国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改革前存量人防工程的平战转换,协助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进行平战转换。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履行人民防空义务,保护人防设施,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国有人防工程承租人提供相应物业服务。 第三方专业公司根据合同负责人防专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 八、资产运行 国有人防工程实行资产化运作。产权人委托进行资产评估,报市财政(国资)主管部门资产评估备案后办理账户处理。市税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涉税相关工作。产权人可利用国有人防工程或人防车位的收益权融资,支持国有企业和全市人防经济社会发展,但不得以人防工程所有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人防工程经营收益与人防资产融资资金收益实行独立核算,保障人防资产保值增值和融资资金安全。 国有人防工程的资产管理实行独立封闭运作,与产权人其他资产分账核算,确保不受产权人经营损失或其他损失影响。 九、数字化改革 市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建设和使用全省人防数字化管理平台,以数字化改革促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和人防建设管理多跨应用、制度重塑,以数字化引领人防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到数字赋能、实时监管,实现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原《海宁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5〕181号)、《海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实施细则》(海政办发〔2015〕182号)、《海宁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海政办发〔2018〕14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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