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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2-66757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02-17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2〕9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2–0002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2-03-02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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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7日 



海宁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海宁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引领和撬动作用,推进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发〔2021〕1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产业基金定义。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下级财政合作出资、基金投资收益等。产业基金法人主体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法人主体用于滚动投资。

  (二)产业基金运作原则。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投资、谁决策”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三)产业基金投资方向。产业基金以参股优质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投资;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分为政策性项目和效益类项目,其中政策性项目包括围绕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以及围绕科技创新驱动的重大创新项目;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市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在投资阶段上,早、中、晚三个阶段齐头并进,以投资成长型企业为主,合理搭配投资组合;在投资行业上,产业基金围绕“142”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投向时尚产业、泛半导体、高端装备、光伏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生命健康、航空航天产业,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等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同时关注生产性服务业、现代农业等具有创新特质的领域。

  二、明确组织架构

  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子基金主管部门,产业基金法人机构、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四个层次。

  (一)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是产业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国资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局、市文旅体局、市金融办、市实业集团、人行海宁市支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国资办),市财政局(国资办)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国资办)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子基金主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和发展平台等是子基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牵头组建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主管的子基金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投前、投中、投后全过程管理。其中产业基金参与投资的子基金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和镇(街道)、发展平台共同出资的基金,按投资比例确定主管部门,投资比例相同的,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产业基金法人机构。产业基金法人主体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执行相关最终决策机构的决定。

  (四)产业基金管理机构。海宁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投公司”)是产业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基金法人主体组建、整合及资金安排等相关事项,负责协助和监督主管部门(单位)对子基金的管理,对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投资基金(投资公司)进行指导管理。

  三、明确职责分工

  (一)基金管委会职责。根据上级政府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全市产业基金布局,审定产业基金投资方向、投资方案及投资协议等重大事项,监督产业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协调产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二)市财政局(国资办)职责。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按规定筹措财政出资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产业基金总体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向市政府报告涉及产业基金的总体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

  (三)主管部门职责。负责主管子基金的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负责选聘子基金基金管理人;负责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协助与上级基金对接合作;负责提出主管子基金政策目标和年度投资运作计划;负责主管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人的绩效管理;负责主管子基金投后重大事项的审批,并定期向金投公司报送投资运作情况。

  (四)基金监管部门职责。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人行海宁市支行、市银保监组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产业基金的设立与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五)金投公司职责。负责对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按照基金管委会确定的投资计划,安排产业基金法人机构出资;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产业基金运作相关情况。必要时金投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协助管理。

  四、投资原则和要求

  产业基金采取与上级产业基金、与市内各部门、镇(街道)、发展平台、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设立各种“子基金”的运作模式。子基金可分为“定向子基金”和“非定向子基金”两种形式。

  (一)定向子基金。定向子基金是指由产业基金、各级政府(含国资)和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管理,以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定向子基金模式的,产业基金和市级及以下政府(含国资)原则上最高出资总额合计不超过5亿元;出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与产业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20%;子基金对项目的间接持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二)非定向子基金。非定向子基金是指由产业基金、各级政府(含国资)和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非定向子基金出资比例参照定向子基金标准执行。非定向子基金出资结构中,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0%,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的30%,子基金对项目的间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三)镇(街道)、发展平台发起设立的子基金。该镇(街道)、发展平台出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市级(基金与国资)出资总额。

  (四)子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原则上应在海宁市注册;

  2.重点投向须符合本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畴;

  3.定向基金支持对象原则上应为注册在海宁市内的项目;对于非定向子基金,累计投资于海宁市行政区域内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以下两者之和:(1)产业基金和市级及以下政府(含国资)穿透后实际投资于政策性项目的总额;(2)产业基金和市级及以下政府(含国资)穿透后实际投资于效益类项目的总额的30%;

  4.产业基金、市级及以下政府(含国资)原则上不优先于其他出资人出资,且实缴比例不高于其它出资人;

  5.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存续期最长不超过8年,确需延长投资期的,应按照原有决策程序报批;

  6.市内同一行业(领域)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子基金,不同子基金原则上不重复参股同一项目。

  (五)子基金管理人基本条件。

  一般应通过竞争性选择,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对子基金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5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重大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监管部门认定的合格投资者募资;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退出案例,其中1个须为相关领域;

  5.应组建专门的管理团队,且团队核心成员在最近3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5亿元;

  6.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五、投资管理程序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一般程序包括制定投资方案(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

  (一)立项。主管部门应结合政策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制定投资方案,方案应包括政策目标、投资方向、投资模式、子基金总规模、出资比例、让利方案、退出安排等事项。金投公司协助主管部门(单位),对拟投子基金情况进行初审,判断其是否符合我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基本要求,并协助做好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

  (二)尽职调查。由主管部门聘请专业机构对直投和定向投资项目、子基金管理人以及其它重要合作对象进行法务、财务、业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可为独立尽调、联合尽调或引用经审计的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尽调报告。主管部门负责对第三方提供的尽调报告进行审查。

  (三)投资决策。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对产业基金的投资和退出事项、投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产业基金投资不同的子基金,应单独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并由该子基金主管部门承担主要责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与投资决策项目或子基金直接相关的其他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资深专业人士等外部专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审议通过事项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投资决策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将投资方案、尽调结果、协议章程、投资决策结果等相关资料,报分管市领导审定,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基金管委会审议。

  (四)投后管理。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法律文件,并做好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逐级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后执行。

  1.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产业基金、市级及以下政府(含国资)对项目或子基金的认缴出资额增加、重要合作方发生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对象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经营范围、关键人士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投资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等(可在投资前对投后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2.政府出资方一般不直接参与子基金的具体管理,但可采取委派董事、监事、投委、观察员等形式参与对子基金的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五)特别重大事项。基金管委会认定的特别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投资退出

  (一)退出基本要求。产业基金应在投资协议、合伙协议、章程等相关合同中明确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设置明确的量化指标。在达到投资期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约定方式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退出方案,逐级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未明确退出方式的,须按公允价格转让退出,其中: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可按公允价格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如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产业基金退出时,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金投公司备案。

  (二)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为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产业基金可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等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应事先约定让利方案。

  (三)提前退出。产业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和其他政府出资方可选择提前退出:

  1.子基金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子基金设立1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关键合作方出现重大违约事项的;

  6.发现其他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7.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超过1年,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协议的,应终止投资,并向基金管委会报备。

  七、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

  (一)托管方式。产业基金和子基金都应当委托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基金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二)禁止事项。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投资发生时,被投项目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

  8.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三)明确权利。产业基金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时,须在协议中明确产业基金有权单独或同时行使以下权利:

  1.限期整改;

  2.在市政府相关网站公布其违规违约行为,并将相关情况载入管理档案;情节严重的,产业基金停止与其合作,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

  3.造成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四)加强绩效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对子基金及其管理人的绩效管理办法,并根据办法开展考核评价。子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业绩奖励和惩罚措施等应于考核结果挂钩。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报金投公司备案。

  (五)强化风险管理控制。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禁止通过产业基金变相举债。市财政局(国资办)要切实加强风险监督,督促产业基金规范动作,促进产业基金健康运行。主管部门要健全业务风险评价及预防体系,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探索建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的风险管理机制,提升风险管控专业化水平。

  (六)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基金法人、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八、定期报告制度

  (一)季度报告。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主管部门应从子基金管理人处收集子基金上一季度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资料,并在审核后报金投公司备案。

  (二)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主管部门应从子基金管理人处收集子基金上一会计年度的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在审核后报金投公司备案。

  (三)重大事项报告。子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等重大风险事项,子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部门。若主管部门认为该事项可能对基金整体目标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应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若基金整体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情况的,主管部门应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

  九、其他事项

  (一)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等,存在与本办法条款冲突、但已经相关决策机构决定的事项的,仍按原决策结果执行;本办法生效后发生的重大事项,由原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产业基金不参与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以及存量基金(投资公司),也应参照本办法管理,或依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报金投公司备案。

  (三)创业投资基金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与上级产业基金合作设立基金的,管理比照上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2022年3月20日起实施,实施同时《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7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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