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岗位补贴 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等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下称稳岗补贴)。 1.申报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 一年以上指的是申请享受当年度补助时上年缴费记录大于或等于一个月,且当年缴费须满一年。 (2)年度企业裁员率(岗位流失率)低于海宁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年度企业裁员率(岗位流失率)=(上年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当年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上年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城镇登记失业率为我市申请年度的城镇登记失业率。 (3)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4)其他由海宁市人力社保局规定的条件。 2.补贴标准及用途 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申请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比例由海宁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有关政策核定。 3.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企业所在的镇(街道、开发区)人力社保站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海宁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2)银行开户账号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逾期该年度不再享受。 镇(街道、开发区)人力社保站进行初审,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批准、公示后予以拨付。 稳岗补贴申报的时间由海宁市人力社保局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8923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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