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海宁市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海宁市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范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保障畜禽养殖业生产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国家关于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有关实施指导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助范围
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包括畜禽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疫情监测、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害)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的病种,根据上级发布,实行动态调整。
二、补助标准
(一)强制免疫。
1.强制免疫疫苗统一由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疫苗经费由市级以上财政全额承担。探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具体政策措施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执行。
2.对镇(街道)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助,强制免疫包括疫苗注射、免疫登记、养殖标识佩挂和溯源信息上传等。强制免疫补助标准为:家畜散养户2.0元/头次;养禽散养户1.0元/羽次。市财政承担免疫注射费60%。
3.对因强制免疫应激造成的死亡畜禽给予财政补助,免疫应激死亡补助标准为:猪体重25公斤(含)以上500元/头、体重25公斤以下每头200元;羊20公斤(含)以上300元/头、体重20公斤以下每头150元;禽0.5公斤(含)以上5元/羽、0.5公斤以下2元/羽。市财政承担免疫应激死亡补助费60%。
4.镇(街道)要组织或委托动物防疫队伍(单位)实施强制免疫工作,强化畜禽养殖企业(场户)防疫主体责任落实。畜禽规模场户经申报备案可以自行实施强制免疫工作,免疫注射费用和应激死亡损失由场户自行承担。
(二)强制扑杀。
对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扑杀的畜禽给予财政补助,由市、镇(街道)财政按6:4比例承担。补助标准为:
1.猪:公猪、能繁母猪、体重75公斤(含)以上1000元/头,体重25-75公斤500元/头,体重25公斤(含)以下每头200元。
2.羊:体重35公斤(含)以上600元/头,20-35公斤300元/头,体重20公斤(含)以下每头200元。
3.禽:肉禽按苗禽成本1.0元/羽、饲养成本0.2元/羽·天进行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5元/羽;种(蛋)禽按苗禽成本5元/羽、饲养成本0.15元/羽·天进行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5元/羽。
4.其它畜禽品种的强制扑杀补助标准视实际情况确定。
5.饲料:强制扑杀后,对受污染作无害化处置的饲料,原则上按购买成本进行补助。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强制扑杀不予补助:
(1)养殖户不实施强制免疫或使用非法疫苗免疫发生疫情被扑杀的;
(2)从外地调入病畜禽,同群畜禽被扑杀的;
(3)隐瞒疫情或不按规定报告疫情的;
(4)畜主抗拒扑疫的。
(三)疫病监测。
为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传播,对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风险评估等工作,由市财政给予监测采样补助。补助标准为:
1.血清等免疫监测按抽样动物数量,给予被采样单位补助,补助标准为:家畜5元/头(只)、家禽2元/羽;
2.畜禽产品监测采样按畜禽产品市场价补助;
3.对委托动物防疫组织或防疫员等第三方开展抽样的,采用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劳务补贴,标准为:家畜10元/头、家禽1元/羽。
(四)无害化处理。
1.养殖环节死亡动物的收集、运输、奖励及委托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对镇、街道给予财政补助。补助标准为:生猪80元/头,其中市以上财政承担80%;其它死亡动物按送交处理中心重量补助,市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费用收取指导标准为2500元/吨,市财政承担80%。统筹发挥二个无害化处理中心作用,马桥处理中心承担4个街道范围内死亡动物集中处理,袁花梨园处理中心承担其余8个镇死亡动物集中处理。
2.对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无害化处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3.对家禽定点屠宰企业入场后死亡家禽、检疫检验不合格家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由市财政给予补助,按照浙政办发〔2014〕70号文件执行,补助标准为:每羽2元。
4.镇(街道)更新购买符合要求的死亡动物运输车辆,市财政按购置费用给予30%补助。
5.因重大动物疫病引起动物死亡不纳入本项补助范围,其处置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对家禽流通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死亡家禽,财政不予补助。
(五)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
按《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42号)规定。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补助程序。
免疫注射、免疫应激死亡、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补贴等经费,由镇(街道)统计、审核上报,经市财政、市农经联合审定后下拨到镇(街道),镇(街道)按照补助标准落实配套资金并及时拨付;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由屠宰企业申报,经市财政、市农经联合审定后直接拨付给企业;疫病监测补助按照采样数量等直接结算。
(二)监督管理。
动物疫病防疫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市农经、财政部门应加大推进信息公开,做好政策内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信息公开公示。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资金保障。
市、镇两级财政应设立动物疫病防疫等经费专项,保障防疫资金足额到位。市财政、农经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落实管理职责。
各镇(街道)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动物防疫队伍,落实死亡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机制,督促养殖主体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处理中心属地镇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管理,全面构建良好的动物防疫工作机制。
(三)强化主体责任。
畜禽养殖企业(场户)、屠宰企业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配合做好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疫情监测、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批转市农经局财政局关于海宁市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0〕2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养殖环节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3〕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