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14号),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让生态美丽变成生态经济,推动区(镇)全域旅游深入发展,将区(镇)打造成长三角乡村旅游目的地、运动休闲示范地,为扶持发展乡村旅游,结合区(镇)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鼓励旅游重点项目投入 1.对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符合服务业项目准入要求,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旅游业项目(含景区改造提升项目),给予自持部分实际投资额和生产经营性设备4%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旅游业项目(含景区改造提升项目),给予自持部分实际投资额和生产经营性设备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鼓励开办精品民宿 2.本镇范围内新发展的“民宿”。所谓“民宿”,是指村民利用农村合法自有住宅,结合地域性人文和自然景观,自主经营或租赁他人经营,为观光、休闲游客提供住宿、餐饮、文化娱乐及相关服务的农村旅游住宿处所。 3.对获评银宿、金宿、白金宿及以上等高品质民宿的,按上级奖励基数的50%进行配套奖励。 三、促进旅游市场发展 (一)鼓励游客招徕 4.“一日游”奖励。通过旅游集散中心黄湾分中心招徕,对一天安排在黄湾镇景点、景区、旅游场所或采摘区旅游或研学活动的,累计引客量2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具体由集散中心黄湾分中心说明并执行。 5.“二日游”奖励。对组织或接待游客10人(含)以上团队来黄湾镇旅游并住宿黄湾镇星级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和旅游推荐的饭店、民宿的,全年累计组团量达2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人次20元给予奖励,300-5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人次30元给予奖励,5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人次35元给予奖励,单个旅游行社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旅游会展(会议) 6.对一次性引进100人以上的市外大型团队或者会议,在黄湾镇星级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和旅游推荐饭店举办的,经认定给予引进方一次性奖励,101—200人奖励0.8万元,201—300人奖励1.6万元,301人以上的单个会议活动奖励2.4万元,单个企业全年奖励限额10万元。大型团队奖励实行一次性奖励,不再重复参加申报累计引客奖励。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承办的会议不享受此政策。 (三)鼓励支持举办旅游活动 7.对各村(社区)、旅游景区等主体单位举办的各类旅游活动,列入年度旅游主题活动计划,活动方案经镇文旅部门审核同意,直接投入10万元(含)以上的,按市补助资金50%以下进行配套补助;直接投入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市补助资金25%的配套补助。 四、支持旅游项目建设(创建) 8.扶持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村庄景区化百千万工程,用于发展乡村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配套设施的项目,对已列入市财政奖励的按市补助资金50%以下进行补助;未列入市财政但符合镇乡村旅游建设项目相关要求的,按不超过审计数的2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五、政策其他说明 9.对重大旅游投资项目或对旅游业转型升级、品质提升有重大影响、获得重大荣誉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别扶持,不再重复享受各类相关政策。 六、政策相关要求 10.本《办法》中涉及的同类奖励、补助与镇其他政策不一致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同一项目升级实行差额奖励。以上奖励补助总额包含各级奖励补助。 除品牌奖励、游客招徕奖励外,均实行事先备案审核制度。存在工作推进不力、整改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视情降低或取消当年度政策扶持。 本《办法》自2022年4月3日起执行。采用项目申报的办法,经乡村旅游项目评审小组审核认定的项目方可补助。原镇乡村旅游奖补政策同时废止。 原文文本详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