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财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工作规则》《海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财政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省厅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与部署,全面履行财政职能,加强管理,推进改革,提升素质。 第三条 财政工作准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局领导成员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全体财政干部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深入调研、清正廉洁、规范理财、依法治税。 第五条 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全面负责财政局行政工作,副局长按照分工,协助局长负责分管的工作。 局长外出期间,其工作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副局长外出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代管,实行AB岗制。 第六条 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七条 局长、副局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分局、稽查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在市局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单位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认真完成局党委、局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各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各单位副职协助负责人工作。单位负责人不在岗位期间,其工作委托一名副职负责,实行AB岗制。单位领导全部外出时,应指定一位同志代行工作,并报告分管局领导及局办公室。 第十条 各单位要定期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并主动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和专家咨询决策机制,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公众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财政业务工作中的重大业务问题,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凡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或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民主决策作出的各项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法治财政建设,依法规范行政权力,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承担相应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 第十七条 以本局名义制定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起草单位征求意见、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局长办公会议或分管局领导召集会议审议等程序,由局长签发,然后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需要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或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本局经征求意见后,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局文件起草业务科室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九条 坚持公开透明,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执法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加强财政网站建设,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第二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上级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网站或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全市财政工作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局长专题会议制度。召开各类会议都要认真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全市财政工作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传达上级部门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回顾总结年度工作,部署下一年度工作任务,表彰先进等。 第二十四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会议内容:传达学习上级会议精神;通报财政工作形势;各单位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布置工作等。 第二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不定期主持召开,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会议内容:研究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研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和追加预算;研究税费减免、年度税收计划;交流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阶段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六条 局长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根据工作协调需要主持召开,会议由相关科室组织安排。 第二十七条 分管局领导因故不能参加全市财政工作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须向局长请假;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上述会议的,须向局办公室主任请假。 第二十八条 全市财政工作会议、局务会议一般不形成会议纪要,如有需要,可将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或领导讲话,以文件或信息简报的形式印发各单位。局长办公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整理、编发,由局长签发。局长专题会议可形成会议纪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送局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 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抓好落实。落实情况根据局领导的指示,由局办公室或相关科室负责督促检查,各单位要积极反馈。 第三十条 对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涉及工作秘密的,各参加人员应按照保密规定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积极改进会风,提倡少开会、开短会、说短话,力戒空话、套话。严格会议审批,改进会议形式,市局工作布置会议尽可能合并召开。
第七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 第三十三条 财政公文处理操作职责:局领导负责公文审阅、签批;办公室负责各类公文的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等日常管理;各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公文的拟制、审核、校对和办理;数字管理中心负责公文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技术保障;人事教育科负责提供工作人员岗位调动情况;系统管理员负责调整公文处理的管理权限。各单位按照公文处理程序进行收文和发文操作。 第三十四条 报局领导审批的文件,按照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各单位报局领导审批的文件,除特别紧急或需特殊保密的事项外,均应经办公室审核后送局领导审签,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未经办公室审核的文件,局领导不予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局发布的决定、公告,由局长签发。报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上级财政部门等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意见,均由局长签发;涉及财政预算调整、地方税费减免等事项公文,由局长签发;局长不在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可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署。其中,属于规范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须先由局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后报局长签发。下行文属副局长分管范围内的正常工作,按照分工可由分管局领导签发。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答复基层单位的批复或复函公文,紧急事项即时答复,一般事项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发往各镇(街道)、各部门的财政规章制度和涉及财政预算重大问题处理,重要政策性宣传稿件,表彰财政系统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通报等,应由局长审签,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七条 由科室经办人员起草的文件,经科长(主任)初审后报局办公室审核。文件内容涉及相关科室的,须经相关科室会签后报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八条 对由外单位主办的联合发文或会签稿,应先由有关科室负责人到办公室登记,再报局领导审签后送出,该文稿在我局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要加强对文件办理过程的协调。对上级交办件、部门来文,内容涉及较多而难以落实承办单位的,办公室负责落实主办科室或承办科室。若主办与承办科室之间意见有分歧的,由办公室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办公室将协调意见汇总后报局领导协调。 第四十条 局领导应在加快公文流转速度、提高办事效率方面起表率作用。呈局领导审签的文件,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出。 第四十一条 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文件,加快网络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减少纸质文件数量,除按《档案法》及局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需要归档留存的文件及涉密文件外,其余文件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流转和发送。减少发文,缩短文件篇幅。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 自觉接受市委市政府对财税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和书面意见,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四十三条 依法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四条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应积极主动依法处理并整改。 第四十五条 加强内部各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并纠正财政系统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市委市政府以及政府其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健全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局领导阅批群众来信,定期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第四十七条 健全行政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能。
第九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八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四十九条 严格遵守各项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与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严格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在与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得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按规定使用远程办公系统,内部局域网必须与因特网实现物理分离。 第五十条 加强值班和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一)凡遇紧急重大情况,如火灾、水灾、严重传染病等灾情、疫情;群体性上访、暴力抗税等重大事件;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和涉及财政干部职工的刑事案件;其他影响财政系统稳定的情况等,由各单位负责人向局办公室报告,办公室随时记录并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对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各单位必须每月向局办公室报送当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按要求报送季度、半年度、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五十一条 健全单位负责人外出登记审批备案和考勤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并落实好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局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通过统一集中学习、分组自主学习、视频网络学习等形式,提升自身素质,形成良好的学风,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三条 局领导要认真执行下基层工作制度,具体时间一般由局领导自行安排确定。主要内容:听取镇(街道)、相关部门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和调研基层单位工作情况;开展困难结对帮扶活动;完善调研常态化机制,每位局领导至少牵头主持一项调研课题。简化调研程序,局领导下基层调研时要轻车简从。 第五十四条 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从严治队,依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切实抓好干部队伍廉政建设。 第五十六条 廉政建设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局主要领导对其他领导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局领导分别对分管各单位负责人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局监察部门承担日常工作,加强指导,做好监督和协调。 第五十七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集体领导、集体研究决策本单位重大事项。 第五十八条 市局和各单位领导班子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抓好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定期组织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对改进工作作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利用内部兼职监察员、外部特邀监督员两支队伍和第三方力量,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提高制度执行力。 第五十九条 全体干部要自觉加强政治修养,不断改造世界观,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自觉向组织报告个人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教育管理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人员,防止不廉洁行为或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海财办〔2003〕127号)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