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府办发〔2020〕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65号)、《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嘉兴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嘉综执〔2022〕7号)的规定,现将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海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嘉兴市级“以整体划转为原则、部分划转为例外”“市域一体化同步推进”的相关工作要求,将发展改革、民政、林业、自然资源、水利、经信、教育、地震、科技、建设(公积金)、粮食物资、退役军人事务、体育、气象、档案、人防等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以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消防救援、公安交通、人力社保、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民宗等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交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具体为: (一)依照发展改革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发展改革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 (二)依照民政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民政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 (三)依照林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 (四)依照自然资源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自然资源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 (五)依照水利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水利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 (六)依照经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经信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 (七)依照教育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 (八)依照地震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地震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 (九)依照科技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科技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 (十)依照建设(公积金)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建设(公积金)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 (十一)依照粮食物资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粮食物资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 (十二)依照退役军人事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 (十三)依照体育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体育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 (十四)依照气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气象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 (十五)依照档案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 (十六)依照人防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人防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 (十七)依照农业农村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农业农村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1项,具体见附件); (十八)依照生态环境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生态环境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16项,具体见附件); (十九)依照消防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消防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6项,具体见附件); (二十)依照公安交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安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8项,具体见附件); (二十一)依照人力社保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人力社保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5项,具体见附件); (二十二)依照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应急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7项,具体见附件); (二十三)依照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场监管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1项,具体见附件); (二十四)依照民宗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民宗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10项,具体见附件); (二十五)依照嘉兴市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 二、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上述行政处罚事项,除已立案但尚未结案以外,均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继续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三、实施要求 (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以本公告规定的事项为准;已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与本公告事项不一致的,调整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行使。 (二)涉及上述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废、立、改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也同步调整。 (三)上述行政处罚权交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后,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处罚事项划转、监管责任不减”的要求,加强源头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继续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可以行使与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附件: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文本另附)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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