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经研究,决定将部分海宁市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长安镇人民政府等12个镇(街道)行使,现就长安镇人民政府等12个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宁市长安镇、黄湾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以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行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14个方面405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等(详见附件1);其余10个镇(街道)(许村镇、周王庙镇、盐官镇、丁桥镇、斜桥镇、袁花镇、硖石街道、海洲街道、海昌街道、马桥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行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8个方面234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等(详见附件2)。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公告施行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原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继续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 二、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等12个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投诉监督电话另附(详见附件3)。 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海宁市长安镇、黄湾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海宁市许村镇、周王庙镇、盐官镇、丁桥镇、斜桥镇、袁花镇、硖石街道、海洲街道、海昌街道、马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等12个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基本信息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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