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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文综罚字〔2021〕第004号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6-11 21:07 信息来源:市文旅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 事 人:海宁盐官古城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9G0QJ7U

法定代表人:陈向宏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盐官镇拱辰路2号5楼

当 事 人:浙江建景建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A5RR18

法定代表人:徐惠忠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稻乐路1273号4幢1层

2021年2月19日,海宁市文物保护所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省保单位安澜园遗址建控地带内建设情况的报告》,反映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安澜园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正在实施工程项目。2月22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予以立案调查。2月25日,我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安澜园遗址进行现场勘验,3月16日下午,办案人员对浙江建景建设有限公司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金贵荣做了调查询问笔录;4月25日,海宁市文物保护所出具了《案件专业意见反馈函》。5月13日,办案人员分别对浙江建景建设有限公司、海宁盐官古城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金贵荣、黄平做了调查询问笔录。5月13日,海宁市中图测绘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编号:2021-0565)》,同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海宁盐官古城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建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签订盐官音乐小镇-盐官古城旅游项目24-6#旧州酒店等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11月底,当事人在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安澜园遗址东侧保护范围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法建设。2月25日,我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安澜园遗址进行现场勘验,确认在安澜园遗址保护范围(红线)外、建设控制地带(蓝线)内东侧区域有未完工的建筑工程,该建筑工程已停工。5月13日,海宁市中图测绘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编号:2021-0565)》,安澜园遗址东侧保护范围外、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共涉及建筑面积4502.59平方米(其中主体建筑建筑面积4379.51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当事人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了较大影响。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现已取得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关于省保单位安澜园遗址建控地带内建设情况的报告》1份2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程序合法与执法人员对安澜园遗址进行现场勘验,当事人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法建设的现场笔录;

证据三:照片证据10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书证;

证据四:海宁市文物保护所《案件专业意见反馈函》1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建设施工对安澜园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历史风貌造成较大影响的书证;

证据五:金贵荣《调查询问笔录》2份6页,证明当事人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的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

证据六:金贵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金贵荣身份的书证;

证据七:浙江建景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浙江建景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处理当事人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法建设的书证;

证据八:浙江建景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的书证;

证据九:黄平《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的当事人陈述;

证据十:黄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平身份的书证;

证据十一:海宁盐官古城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海宁盐官古城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处理当事人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控地带内进行违法建设的书证;

证据十二:海宁盐官古城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的书证;

证据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36页,证明盐官音乐小镇-盐官古城旅游项目24-6#旧州酒店建设方是海宁盐官古城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方是浙江建景建设有限公司的书证;

证据十四:盐官音乐小镇-盐官古城旅游项目24-6#旧州酒店施工图1份14页,证明当事人建设施工项目部分位于安澜园遗址东侧保护范围外、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书证;

证据十五:海宁市中图测绘有限公司《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编号:2021-0565)》1份8页,证明安澜园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工程面积的书证;

证据十六:《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与现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及更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浙政发〔2011〕2号)1份19页,证明安澜园遗址公布为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的书证;

证据十七:海宁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图(安澜园遗址)复印件1份,证明安澜园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书证。

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主观方面没有重视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安澜园遗址的保护,导致了客观方面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文综罚告字〔2021〕004号)后,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对安澜园遗址历史风貌造成较大影响,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处罚情形,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之规定,根据《案件专业意见反馈函》,责令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改正:1.针对高度过高,对主体建筑作降层处理,按照盐官古镇居民二层的高度,檐口高度不高于7.5m;针对体量过大,拆除主体建筑原建设方案第二层南侧建筑,底层拆除原南侧泳池部分,缩减主体建筑建筑面积比例不小于原有建筑面积的1/4;2.责令当事人将主体建筑外立面风格宋代改为清代及盐官本土居民建筑立面,并按照与安澜园历史遗址及文物特性相配套的原则,重新调整现有建筑内装修风格及文化定位;3.取消西侧河道建设计划。

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2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中规定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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