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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文综罚字〔2021〕第015号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6-11 21:22 信息来源:市文旅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海宁市之夜娱乐会所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JE5YN2Q),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浙娱歌20213304810003)                                         

投资人:韦英                                                     

住所:海宁市硖石街道新华街5号501室-511室

2021年4月27日16时02分至16时48分,我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涉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行为,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4月30日下午,办案人员对海宁市之夜娱乐会所投资人韦英做了调查询问笔录,案件于5月28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对场所使用的曲库管理不到位,致使2021年4月27日下午我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检查该场所时,点歌系统能点播《大逃杀》,点播《大逃杀》时,其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之禁止含有的内容,因点播歌曲不单独收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行为,扰乱了歌舞娱乐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中第(七)项“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现已取得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程序合法与当事人场所播放的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现场笔录;

证据二:现场检查拍摄照片9张,证明2021年4月27日下午执法人员查获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经过的书证;

证据三:投资人韦英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点歌系统播放的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事实,同时证明点播歌曲《大逃杀》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的书证;

证据五:韦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韦英身份的书证;

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主观方面因当事人思想上不重视,导致了客观方面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违法行为的发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于2021年6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文综罚告字〔2021〕015号)后,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立即删除了违法歌曲,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中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同时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中第(二)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中规定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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