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宁市长安镇戈柏健身馆(王韬)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CX6323N),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33048120160004)
经营者:王韬
经营场所:海宁市长安镇长安路188号城市购物广场601、602室
2021年7月16日16时09分至17时22分,我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涉嫌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行为,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2021年7月23日上午,办案人员对委托代理人张亚梅做了调查询问笔录,案件于8月10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场所游泳池面积100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应当共配备游泳救生员6人。2021年7月9日下午, 海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健身馆游泳池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 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海文综改字〔2021〕010号)。7月16日下午,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场所检查,发现该场所经营期间仍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检查时游泳池正在营业中,有19名消费者在游泳,但现场只有3名游泳救生员,游泳救生员配备数量少于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当事人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行为,扰乱了游泳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现已取得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责令改正通知书》(海文综改字〔2021〕010号)1份,证明2021年7月9日下午执法人员查获该场所营业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游泳救生员的事实及要求其限期整改的书证;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执法程序合法与执法人员前去检查时场所游泳池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现场笔录;
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海文综改字〔2021〕015号)1份,证明2021年7月16日下午执法人员再次查获该场所营业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游泳救生员的事实及要求其限期整改的书证;
证据四: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张,证明2021年7月16日下午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经过的书证;
证据五:委托代理人张亚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当事人陈述;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关系存在的书证;
证据七:王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王韬身份的书证;
证据八:张亚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张亚梅身份的书证;
证据九: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的书证;
证据十:夏庆、李跃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沈立涛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夏庆、李跃然、沈立涛具有游泳救生员资质的书证。
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主观方面因当事人思想上不重视,管理疏忽,导致了客观方面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违法行为的发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文综罚告字〔2021〕021号)后,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立即停止了游泳池的经营活动,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中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中规定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 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