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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信息】海宁市2022年度第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时间:2022-06-21 15:45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继续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有力震慑教育各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现将近期来海宁市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海宁市众恒经编染整有限公司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案

2021年11月25日,根据上级通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海宁市众恒经编染整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进行核查,发现海宁市众恒经编染整有限公司委托海宁市丁桥镇完胜工业设备安装队给调节池加盖期间,在污水池、危化品中间仓库周边进行动火作业,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过期进行严格审核,未进行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动火作业内部审签手续不完善,连接至污水池值班室的危化品中间仓库可燃气体报警终端被值班人员关闭半个多月时间未发现。海宁市众恒经编染整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

2022年1月6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海宁市众恒经编染整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1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嘉兴市三联燃气储运有限责任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2年1月21日,嘉兴市三联燃气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指派驾驶员张某某、押运员杨某某,驾驶浙FDL095重型栏板货车装载15KG装液化石油气72瓶、12KG装液化石油气28瓶,从海宁民泰煤气燃气公司出发运送至海宁民泰煤气郭店供应站,行驶至海宁市524国道与施带路路口时被正在检查的执法人员查获。同时查明,浙FDL095重型栏板货车所有人为嘉兴市三联燃气储运有限责任公司,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货运: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2.1项、2.2项)(剧毒化学品除外);浙FDL095重型栏板货车驾驶员张某某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浙FDL095重型栏板货车押运员杨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嘉兴市三联燃气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2022年01月29日,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嘉兴市三联燃气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海宁美度洗衣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2022年1月12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海宁美度洗衣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海宁美度洗衣服务有限公司在店面二楼车间区域设置房间住人(房间2间,住人3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2年1月25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给予海宁美度洗衣服务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15000)元整的处罚。

四、海宁市凯丽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案

2022年1月11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海宁市凯丽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海宁市凯丽大酒店有限公司东侧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通向第5、7、9层疏散走道的防火门缺少顺位器不能按顺序关闭,该酒店未自行发现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未在2021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检测,其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2年1月20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给予海宁市凯丽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叁佰(83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海宁市康盛商贸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海宁2021年11月5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市康盛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厂内的一辆叉车正在使用,现场无法提供相关出厂资料,且在购入后未办理使用登记和进行检验。另查明,现场叉车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作业证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2022年1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海宁市康盛商贸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浙江巨城建设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案

2021年12月2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交函》反映的内容,对海宁市许村镇某在建项目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浙江巨城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在项目基坑工程施工中,基坑护坡的做法为裸土放坡,未严格按照该项目《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采用“喷射混凝土面层,内配钢筋网片”的做法。浙江巨城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

2022年1月6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浙江巨城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1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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