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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7 17:09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民办学校:

  为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海宁市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1年6月30日之前由教育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均须参加2021年度检查。不含2021年下半年由营利性转为非营利性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年检内容

  年检主要内容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财务管理及党组织建等情况。

  三、年检材料

  (一)民办学校年检报告书(原件3份)(附件1)

  (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1份)

  (三)学校章程(章程如有修改,需提交董事会决议、新老章程并附修订对照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五)校长聘任证明

  (六)法人登记证

  (七)全日制民办学校风险基金缴纳证明。

  三、时间安排和年检方式

  1.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采取查看年检相关材料的方式进行,于7月30日前提交年检材料。

  2.全日制中小学年检分材料提交和实地查看两个阶段,材料提交时间时间为7月30日前,实地查看时间为9月10日前,实地检查内容参照《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附件2)

  四其他要求

  逾期提交年检纸质材料或当年未参加年检的,一律评定为不合格。

  联系人:何丹杰,联系电话:13456300273(钉钉同号)

  联系地址:海宁市教育局815办公室

 

  附件:1.海宁市民办学校年检报告书(2021年度)

     2.海宁市现有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参考)

 

 

 

               海宁市教育局

               2022年624    

 


附件1

 

海宁市民办学校年检报告书

2021年度)

  

  

  

  

  

  

  

  

  

  

  

  

  

  

  

  

  民办学校名称:                        (盖章)

 

  办学许可证号:                        

 

                           

 

 

 

 

  海宁市教育局制

填表说明

 

一、 本报告书务必填写真实情况。使用小四号字打印,如填写不下,可适当缩小字体。

二、 表中数据、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 本报告书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附A4纸填写。

四、 本报告书要求签名或盖章之处,应当由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签署,加盖本单位印章,代签或复印无效。

五、 本报告书一式两份。年检结束后,年检机关留一份存档,送检民办学校自留一份。

 

 

 

 

 

 

 

 

 

 

 

 

 

 

 

 

 

民办学校

名称


成立时间


民办学校

地址


邮政编码


举办者

(单位)


企业登记证号


举办者

(个人)


身份证

号码


法定

代表人


手机号码


校长姓名


手机号码


联系人


手机号码


办学层次


招生对象


办学内容


批准时间


办学许可

证号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民办学校基本情况

 

 

  二、民办学校办学设置情况

民办学校名称


开办资金

(万元)


民办学校面积

占地面积(M2

建筑面积

M2

教室

办公用房

其它用房

自有






租用






与何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期限


资  产

总  额

(万元)

合  计

国  有

举办者

投  入

办  学

积  累

捐  赠






仪器设备

(万元)


图书资料(册)


从  业

人员数

行政人员

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在校生数





 

 

 

 

 

 

 

 

 

  三、民办学校师资情况

 

教 师 数(人)


其 中

专 职 教 师


兼 职 教 师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  历

是否

专职

任教课程

联系电话

























































注:所有专兼职教师均需上交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市教育局白名单对外公布机构教师数量、姓名以上交材料为准。

 

 

 

 

 

 

 

 

 

 

 

 

 

 

  四、民办学校专兼职工作人员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 务

学历或

职  称

担任职务

起始时间

联系电话

























































 

注:本表所称含“专兼职工作人员”是指除专兼职教师外的工作人员,含教学点专兼职工作人员情况

 

 

 

 

 

 

 

 

 

 

 

 

 

 

  五、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情况

民办学校名称


民办学校地址


办学许可证号


民办学校

负责人


广告经办人


联系电话


招生简章或广告

发布的媒介与形式


备案时间


招生对象及

在校生数量(截止填表日期)


招生简章或广告内容:(附招生简章和广告材料)

 

 

 

 

 

 

 

 

 

 

 

 

 

 

 

 

 

 

 

  备注:招生简章和广告材料须附后。

 

 

 

  六、民办学校收费情况

民办学校名称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收费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案文号






















业务主管部门

  备案情况


  物价部门

  备案情况


 

 

 

 

  七、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情况

民办学校名称


工作人员总数


工作人员党员人数


专职工作人员

总数


专职工作人员

党员人数


理事总数


理事党员人数


监事总数


监事党员人数


是否已建立党组织

建立时间


未建立原因


2020年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


注: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工作人员和兼职工作人员,含分支(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指和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含分支(代表)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常务理事和监事可填无;未建立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填“/”。

  

  

  八、民办学校年度工作总结


 

注:年度工作总结字数不少于1500字,可附页。

 

 

 

  九、年检意见

民办学校自查意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责任处室初审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单位

年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观测点

检查方式

一、党的建设

(一)

办学方向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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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党组织建设

1.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按期换届。党员人数不足3名或者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依规开展党的工作。

2.管理体制清晰,隶属关系明确,组织体系健全,按规定配备 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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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作用发挥

1.在学校章程中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决策机制和党务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2.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的学校,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要进入董(理)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监督机构。

3.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 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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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保障机制

1.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

2.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规范党费收缴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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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思政德育工作

1.制定德育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

2.按规定开设"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必修课程,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3.将德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提供工作场所、设施。

4.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职教师原则上须具备心理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5.规范建立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配齐配强辅导员。积极开展党团组织活动和主题教育活动等,把爱国主义内容融入活动中。

6.校园文化健康向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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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学

条件

(一)

举办者投入

1.举办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方式符合法定要求。

2.学校正式设立时,应当缴足开办资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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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师资队伍

1.教师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师生比符合相应规定。(高中  达标指标≥1:12.5;初中达标指标≥1:13.5;小学达标指标兰1:19)。

2.学科教师配备满足课程设置需要,体育与健康、艺术、心理健康等学科教师和卫生  (保健)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要求。

3.教师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上岗,资格、学历等符合 国家相关规定。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制度。

4.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新增聘任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聘任的、按照规定逐步有序引导退出。

5.聘用外籍教职员工,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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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本条件

1.校舍建设符合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校园内及学校周边环境卫生达标,各类教学生活用房面积、层数、净高等符合现行中 小学校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学校有卫生厕所。采暖地区学校具有安全取暖设施。

2.学校规模符合相关规定。班级数量、班额符合相关规定,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非完全小学每班不超过30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

3.教育教学、体育、生活等各类设施设备能够满足正常教育教学及生活需要并符合国家体育卫生工作等相关要求。体育场地、体育器材、教室、课桌椅、黑板、教室采光照明、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建设等符合相关要求。

4.物防、技防建设等符合相关要求。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配备视频图像采集装置等技防建设设备。                       5.教学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安全、环保,不产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噪声、振动、辐射和其他污染。教学仪器的高温、低温、高电压部位有可靠的安全防护屏蔽,在危险部位标注明 显的危险标志及工作状态指示。

6.危险物品的存储和取用应符合相关要求。

7.校车的安全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所有座椅应前向安装。

8.学生校服的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其中甲醛含量、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PH值、异味、燃烧性能、附件锐利性、绳 带等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

9.各级学校教育装备配备应符合教育部发布的学科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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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办学地址

1.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营利性民办高中使用简称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且符合规定。                                

2.学校名称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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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治校

(一)

学校名称

1.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营利性民办高中使用简称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且符合规定。

2.学校名称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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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证件情况

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在有效期内。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上登记内容与办学实际相符。

3.按要求参加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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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学校章程

1.章程内容规范、完备,章程制定、修订程序合法。

2.学校规章制度与章程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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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举办者资质及变更

1.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资质符合法定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组织举办者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自然人举办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程序,及时报审批部门核准。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及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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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校长资质及履职

1.校长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个人信用 状况良好,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具有良好师德师风。校长资质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中学校长应 具有中学一级以上、小学校长应具有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持有教师资格证、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校长履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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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定代表人产生及履职

1.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

2.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职,符合学校章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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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决策机构人员构成及履职

1.决策机构由5人以上组成,成员包括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其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且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决策机构人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2.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3.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对学校办学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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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监督机构人员构成与履职

1.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人员构成符合规定。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监事会。                                    

2.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查看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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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其他组织

1.加强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建设。                                 

2.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家长委员会根据学校章程和制度规定实施监督并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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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处罚惩戒情况

1.办学行为规范,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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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资产管理

(一)

制度建设

1.依法建立并有效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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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收费管理

1.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收退费标准与制度。

2.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

4.收费使用法定票据,收费周期符合有关规定,按学年或学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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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计核算

1.会计机构或人员配置符合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按照登记类型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3.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

财务管理

1.财务状况稳定。

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未分配或变相分配办学结余,营利性民办学校分配办学结余符合规定。

3.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和发放学生奖助学金等。

4.预决算执行、财政性经费使用符合规定。

5.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开展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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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资产管理

1.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2.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3.学校中有国有资产的,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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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学行为

(一)

师德师风

1.建立师德师风监督管理及奖惩制度。

2.教师行为符合职业规范,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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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招生管理

1.招生入学方案符合相关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免试入学;对报名人数 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

2.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3.招生简章和广告符合实际情况,且经审批机关备案。

4.学籍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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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教学管理

1.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课程实施符合课程标准。未随意增减课时、提高难度、加快进度。严格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做到应教尽教。自主开设课程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选用教材符合相关要求,选用教材经审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普通高中境外课程项目外,不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的思想政治、语文、历史、地理课程不选用境外教材。                                 

3.教学开展符合教育规律,教学管理制度报主管部门备案。严格落实作业、睡眠、体质监测、读物进校园、手机管理等“五项管理"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并予以保障。考试评价符合国家要求,考试内容符合课程标准。

4.组织教育教学的时间安排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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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并依法公开。 深入开展中小学安全教育工作。                         

2.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完备,责任人及专职人员配置符合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消防、校车、食品、卫生、实验室危化品等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及应急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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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师生权益

(一)

教师权益

1.与教师依法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法足额缴纳社 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3.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保证每位教师5年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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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学生权益

1.建立学生资助制度和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

2.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培训、专项调查, 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

3.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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