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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中小学(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7 09:59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和嘉兴市审计局的要求,结合海宁教育实际,为加强教育审计工作,促进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现修订《海宁市中小学(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教育局

2018年11月23日

海宁市中小学(单位)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学(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中小学(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嘉兴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单位)领导干部,是指全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教育局直属单位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任职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重点关注领导干部经济决策权和经济管理权的履行情况,对重大问题应当追溯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采取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两种方式进行,一般以任期审计为主,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被审计单位,三年内应对所有学校(单位)审计一次。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以及学校(单位)进行改制、合并等,应当进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第五条  建立由教育局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纪检、办公室、计财、组宣人事、预算会计核算教育分中心负责人组成的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内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教育审计工作合力。

第六条  建立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制度。领导干部在发生任职变动情况时,自教育局下达的任职变动文件一个月内,在教育局组宣人事科牵头下及时办理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和工作备案制度。市教育局内审机构制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项目计划,经教育局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确定后,年初报海宁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年终报送完成情况,因故调整年度项目计划的应随时报备。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建内审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内审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实施。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所需经费,列入教育局年度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

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与承担审计任务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审计对象、任职时间、审计范围、审计完成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视情选派内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九条  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内部审计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财务秘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学校(单位)有利益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内部审计机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在实施审计5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学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及相关被审计学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同时应在被审计学校(单位)张贴《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其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审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学校(单位)自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照审计通知书等材料要求,在审计实施开始日前,及时、全面、真实地做好资产、财务的清理,准备好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内容应包括学校(单位)的基本情况、任期内职责范围、主要业绩、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及实施结果、个人使用学校财物情况、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相关经济责任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任期内学校(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票据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三)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等书面材料;

(四)任期内各年度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经济合同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五)任期内各年末的财产物资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及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六)有关经济监督部门或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学校(单位)检查(审计)后提出的报告或意见;

(七)学校(单位)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书(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需提供);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学校(单位)的特点,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预算管理及财务收支的执行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处置情况;

(四)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

(五)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有关的所属单位经营情况;

(六)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在实施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学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学校(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不齐全的,应暂停审计,并责令其限期补齐;

(二)对拒绝、隐匿、毁坏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

关资料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以下标准对其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合理的界定。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内审小组应及时撰写审计报告,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学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学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七条  内审小组应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就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将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内审小组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发现问题清单,编制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出具后,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学校(单位)存在的问题,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科室应按照各自分工职责作出处理;涉及重大问题的,教育局领导应约谈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被审计学校(单位)法人代表作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问题整改工作,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审计结束后,应当将审计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组织人事档案,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和实施奖励、任免或者聘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嘉兴市教育局,海宁市审计局。

海宁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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