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本局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进一步提高工作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全局实行统一的考勤制度,由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同志负责好考勤工作。考勤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考勤应按上下午进行。在考勤中发现弄虚作假,经查实后,对直接责任人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将其天数作旷工处理。 二、请假制度 本局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1.请病假应凭医疗单位证明,情况较急的应先由家属或电话请假。 2.请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应先办妥请假手续,准假后按规定时间离岗。 3.对未经准许擅离工作岗位或超假的,均作为旷工处理。 4.审批权限。请假一天以内科员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局领导审批。 三、离岗登记制度 严格遵守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无故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办私事,不擅离工作岗位,不串门聊天影响他人工作。局内工作人员凡离岗外出开会、办事或不能上班等必须报告。一般人员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副局长向局长报告。 四、加班调休制度 (一)加班的界定范围 加班指因工作需要,由上级领导布置,利用非工作时间(包括休息日或工作日的晚上)完成工作或代表单位参加上级统一组织的活动。以下几类情况可视作加班: 1.在单位撰写材料; 2.参加单位安排的值班; 3.参加单位或上级统一组织的会议、活动、学习培训等; 4.公务接待、出差、招商活动; 5.其他经局领导明确为视同加班的事项。 (二)加班的审批程序 加班需事前审批或事后补批。一般工作人员加班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并报分管领导审核;科室负责人加班由分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加班由主要领导审批。 (三)加班时间的计算 1.加班审批每次最少为半天,具体由审批领导掌握。 2.如在晚上加班的,在当晚12时前完成的视作加班半天,超过凌晨12时的视作加班一天。 (四)加班时间的补偿 1.加班时间不计发加班费,但可进行调休,调休请假仍需按现有请假程序办理。 2.加班天数如不调休的可抵扣当年已休的年休假天数(不超过每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 (五)其他事项 1.值班视作加班的情况无需审批,以值班安排为准。 2.当年产生的加班天数当年使用,不结转到下一个年度。 3.全年调休时间合计不能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 4.加班及休假情况由办公室根据请假报告单(附件1)和加班审核表(附件2)汇总统计。 5.本补充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请假报告单 2.加班审核表
附件1: 请假 报 告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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